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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军事评论:加大预备役法制建设的力度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1月03日 23:14 中国国防报

  上海市委副秘书长 陈旭

  预备役法规制度建设,是一个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抓好这项建设,虽有不少工作要做,但笔者以为以下几个方面是我们当前应着重抓好的。

  完善管理制度

  预备役相对现役来说,人员分散、岗位众多且流动性大,严格的管理制度显得十分重要。对此,许多国家都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俄罗斯《俄联邦兵役义务与服役法》规定,俄罗斯现役人员转入预备役时,必须在得到编入预备役的证明材料之后一周内,前往所在区域兵役委员会办理兵役登记;在迁往新居住地时,必须注销兵役登记,并在到达新居住地后2周内重新办理兵役登记。日本政府在《征兵令》中同样严格规定:预备役人员在变更住所或长期外出疗养时,要及时向地方联络部报告,要经常让家属、同居者或房屋管理人了解去向;要在自己的亲属或同居者中,指定一名招集联络人,并在地方联络部备案,以便当其不在时代其进行联络。法国也规定,预备役人员的地址和职业如有变化,均需在一周内通知兵役局,若需离开住地8周以上,必须事先提出书面报告,等等。各国之所以对预备役的日常管理作出如此具体明确且十分严格的规定,都是针对预备役部队的特殊性制定的,以确保预备役部队满员,同时也是为了强化预备役官兵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战备意识。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城市化的重要发展时期,人员大规模流动,对预备役人员严格的日常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因而在法规的制定方面,一定要及时跟上。

  完善集训制度

  由于预备役部队的人员来自各行各业,集训是一个难点。为此,许多国家都对预备役人员集训制定了严格的奖惩制度。如俄罗斯规定:预备役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兵役委员会主任签发的参训通知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到的,或通过欺骗手段逃避军事集训,将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负刑事责任,有关负责人协助预备役人员逃避军事集训亦将被追究责任。瑞士对无故不参加集训的预备役人员第一次罚款500瑞士法郎,第二次劳役100天,第三次判刑3年。我国法律对相关问题也作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但对不参加集训的以及对集训后经考核未达到考核大纲要求的如何惩处,未作具体规定,不足以保障集训的正常进行。因而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细化和明确。

  完善福利制度

  我国国防法规定,预备役人员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时,国家和社会保障他们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抚恤优待。《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对预备役军官的待遇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相比现役军人比较完备的抚恤优待规定,以及其它一些国家的相关规定,仍显得不够。比如,美国规定:预备役人员除了训练时可获得津贴、奖金、补助之外,服役期限满20年且年满60岁的,可获得退休金;除此之外,可以享受优惠购物、医疗保健、使用各种军事福利设施等。日本规定:任何企业主不得以受雇者是预备役而解雇或拒绝聘用他们,也不得在工作和待遇上歧视他们等。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要不断完善和逐步提高预备役军人的待遇和保障,并在立法时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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