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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军事评论:让军品生产走上宽广大道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6月28日 21:07 中国国防报

  让军品生产走上宽广大道——再谈加快民用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步伐

  黄薇

  我国民用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仍面临着法律、体制、机制等方面的突破,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工业体制尚待进一步完善。

  转变观念,突破民用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体制约束

  长期以来,我国国防科技工业自成体系、自我发展,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往往由国家指定的军工企业承担,众多的民用企业无法介入军品生产领域,除了原材料和电子元器件外,从加工到装配,从型号研制到批量生产,军品生产基本上还都在封闭系统内部进行。过去,我国曾按照“一厂一件、百厂成线”的思路,在民用企业建立“动员线”,促进民用企业服务于国防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相对封闭的状况虽有所改变,但仍需突破一些制约:一是资质障碍。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机构曾经规定,从2000年起所有参与军品生产的企业必须获得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保密认证和质量认证。目前,同时获得这3项认证的民用企业屈指可数,为此应扩展民用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广度和深度。二是信息壁垒。大多民用企业未纳入参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招投标企业的范围,不仅对允许进入的国防科技工业具体行业和允许生产的军品及其生产程序、质量标准缺乏了解,而且无法掌握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的产品供求情况。这不利于民用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有针对性地研制开发产品,使民用企业难以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

  打破国防科技工业产业体系和民用科技工业产业体系的绝对界线,加快军品研制和生产与民用企业的相互融合、相互渗透,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措施。美国积极倡导民用企业进入军品生产领域,明确提出要把“国防科技工业基础”和“民用科技工业基础”相结合,形成统一的“国家科技工业基础”。借鉴国际经验,在我国的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中必须树立全面利用国家和社会资源维护国防安全的思想观念。现代战争是综合国力的对抗,对抗双方需要以坚实的国防科技工业基础作为支撑。这就要求将国防科技工业建立在国家整个工业基础之上,依靠社会化生产体系提高生产能力。继续维持国防科技工业与民用企业的隔离状态,以实现对国防技术、产品实施保密和控制的做法,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国防科技工业的关键技术主要是武器系统的系统设计与集成,控制的核心应加强对相关技术和人员的监督与管理,而不是阻止民用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

  鼓励民用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一是要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扩大国防科技产品配套供应商范围,为建立起“小摊子、高水平、小核心、大协作”的军工科研生产体系奠定基础。二是要在资质和优惠条件等方面制定和细化相关措施,如扩大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第三,加强信息联系,逐步消除民用企业与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信息不对称现象。2004年,我国第一次举办了以民营和多种所有制企业新产品和新技术参与国防建设为主题的大型展示会,展现了民用高新技术和成熟产品,为民用企业搭建了一个与军方和军工单位相互交流的平台。今后不仅应将此类活动经常化,而且可依托电子政务建设,架设信息发布交流平台,为民用企业进入军品市场参与竞争创造条件。

  加强政策引导,为促进民用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今年2月25日,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方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这为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提出了改革方向和政策性意见。但目前,现行的部分法律法规对民用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仍有一些限制。如《公司法》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又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对这些限制性规定,应着眼于新的形势进行改革调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国防科研生产领域也需要借助法律手段,推动民用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为此,一方面要抓紧修改《公司法》等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可借鉴国外经验,尽快研究起草国防科研生产建设领域的基本法,以法律手段调整国防科技工业活动各方面的关系,同时依法加强对军工企业和相关民用企业生产军品的监督管理。

  健全准入机制,积极探索民用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方式和途径

  民用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不能完全依靠市场的力量,而应在国家统一规划下,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推进。首先,国家要对民用企业的现状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充分掌握相关民用企业的技术水平、产品特点以及生产能力,为建立准入机制奠定基础。其次,要深入研究划分出军品生产采购的不同类型。军工生产的独特性不仅表现在产品和技术方面,也表现在生产的制造工艺方面,既要重视民用产品的军民通用性,也不能忽视军工生产具有的独特性,应有步骤有重点地向民用企业开放军品市场。根据生产和采购方式方面的差异,可以将军用产品分为三类:一是可以从民用市场上采购的,如被装等;二是可由军民通用设施制造出来的,例如电子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三是必须由专门企业生产的,例如弹药、核潜艇、导弹、战斗机等大型武器装备的关键部件以及一些需要高度保密的产品和技术等。对于第一类和第二类产品可以在研制生产中引入竞争机制,全面向民用企业开放,而对于第三类核心军工技术产品则必须区别对待,进行严格的管控。国家除维护军工技术产品创新所需的军工能力和不可能充分同民用部门相结合的产业部门外,可进一步选择出必须引进民用企业力量参与生产的军工产品,有限制地向民用企业分解任务,并以这些产品为纽带,以核心军工企业为中心,以社会分工协作体系为依托,逐步将民用企业纳入国防科技工业产业链。政府可通过制定完善的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民用企业与核心军工企业加强合作,在产业链上寻找更多的环节,比如在冶金、电子、材料、机械制造、仪表仪器和建筑安装等领域,承担部分零部件的生产、安装等任务,为下一步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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