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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信箱: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何优待?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5月22日 16:57 解放军报

  律师 荀恒栋

  66116部队闫志明读者:

  你来信说,你是从吉林省按农业户口入伍的士官,现患病未愈,准备年底退役。你问: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何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2条第3款规定:“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38条规定:“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你家所在的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按一定比例给予减免。非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支付医疗费有困难的,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国家补助与群众优待相结合的办法加以解决。”第42条第4项还规定,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第324医院袁裕读者参考此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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