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信箱: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应由谁来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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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 18:11 解放军报 | |
律师 荀恒栋 68212部队徐辉读者: 你来信说,你是非农业户口入伍的义务兵,一直没有优待金。你问:优待金应由谁来发?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同时,各地还有具体规定,如2004年3月修订的《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24条规定:“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享受下列优待:(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70%的标准发给优待金;(二)家居城镇的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家属,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15%的标准发给优待金;(三)入伍前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义务兵家属,由其入伍前所在单位按不低于其入伍前基本工资的70%的标准发给优待金……”可见,义务兵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义务兵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等,一般是优待金的发放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