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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实录(12)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 22:07 新浪军事

  5月29日上午,南京军事法庭检察官李璿对田中军吉进行初次讯问。李璿质问说:“查被告田中军吉作为谷寿夫师团的中队长,共屠杀中国军民300余人。“42岁的田中军吉急忙矢口否认:“这不是事实,我没有在南京杀人。"李璿拿出田中军吉挥舞军刀砍中国人脑袋的照片,辛辣地讽刺说:“东京报纸上印着你的照片,说你作战很勇敢埃你否认这张照片吗?"田中军吉把大脑袋摇得拨郎鼓一般,舞动三寸不烂之舌辩解说:“照七上的人似乎很像我本人,不过并不是我。……“中国检察官又出示日本的《皇兵》一书,书中印有田中军吉
屠杀中国300余人的"助广"军刀,其中还有署名田中军吉的文章。在事实面前,他供认"我曾投稿于是《皇兵》一书",但诡称"我只在战场上杀过人"。

  1947年9月20日,南京军事法庭决定对田中军吉提起公诉。理由是田中军吉1937年七七事变后来华充任侵华日军第六师团中队长,在谷寿夫率领下参与南京大屠杀。他在作战期间,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肆意杀戮中国旗民,并持刀砍杀绑跪不知姓名之中国人一名,查获其斩杀300人之队长爱刀助广之照片一张为证,因而必须作为战犯予以严惩。

  1947年12月18日,南京军事法庭决定将战犯田中军吉与向井敏明、野田岩合并审判,在南京励志社礼堂开庭公审。

  田中军吉在法庭上百般抵赖,只承认在战场上杀过人。检察官出示他挥舞军刀杀人的照片,他看照七上确实是自己,无法抵赖,心头一阵慌乱,暗想这次必死无疑,绝望之中,忽然看到他在照七上只穿着内衣,就抓住这根稻草辩解说:“法官先生,请看照片,我系穿衬衫,显在夏天,而攻占南京却是在冬天,可见该照片仅能证明本人在另一地方斩杀一人,不能以此证明我在南京杀了300人。“法官龙钟煜当即严词驳斥说:“被告所言纯属狡辩之词,要知道他在挥刀奋力猛斩之际,为便利动作,纵在冬令脱卸外衣,本属常事,而且连续斩杀300余人,怎能不热?事实俱在,已不容斤斤执此,希图避就,且其参与南京大屠杀之事实,已属众证确凿,有如上述,更奚容借端狡展之余地!"田中军吉被驳得哑口无言,南京军事法庭严肃做出判决:“被告田中军吉系已决犯谷寿夫之直隶部属,在谷寿夫攻陷京城实施屠杀时,曾携'助广'军刀参与,已为该被告所自承认之事实。……被告等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系违反海牙陆战规例及战时俘虏待遇公约,应构成战争罪及违反人道罪。其以屠戮平民认为武功。……爰各科处极刑,以昭炯戒。"南京军事法庭将判决书和战犯的申辩书一并报送国民政府审批。1948年1月26日,国民政会主席批复:“被告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于战争期间,共同连续屠杀,既据审讯明确,原判依法处死刑,核无不合,应予照准。至被告等请复审理由,核与陆海军审判法第45条各款之规定不合,应予驳回,希饬知照。执行死刑日期具报备查,判决及申辩书等书卷让发还。中正。(二十七)子寝。印"1948年1月27日,南京各大通衢路口都张贴大型布告,南京市民踊跃前往观看:查战犯向井敏明、野田毅(即野田岩)、田中军吉等(即南京大屠杀共犯),在作战期间共同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罪证确凿,业经本庭依法判决,各处死刑,并呈报国防部参谋总长陈转奉国民政府主席蒋本年1月26日(37)柱胶字第0005号子寝代电核准,饬即执行具报等因。遂于本月28日正午12时,由检察官将战犯向井敏明、野田毅(即野田岩)、田中军吉等3名提案,验明正身,押赴雨花台刑场执行死刑,以昭炯戒。除呈报外,合丞布告周知。此布。

  1948年1月28日,战犯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被押赴南京雨花台刑场,执行枪决,成为中国人民津津乐道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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