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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报警告:城市高层建筑俯瞰我军重要军事设施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3月09日 05:55 解放军报

  春节前夕,在成都军区某师据理力争下,威胁该师军事安全的某在建商品住宅小区改变了原施工方案,降低3层封顶,并无偿为该师加高与小区相隔的围墙。至此,一起历时近两年、几经反复的纷争终于画上了句号。

  商品楼距部队办公楼仅10余米,所有军事行动一览无余事情起源于2004年3月的一天。这天,一场颇具声势的工程奠基仪式距成都军区某师机关办公楼不远处举行。官兵后来得知,该工程占地20000余平方米,某房地产公司欲开发为商品住宅小区。小区破土动工后,师领导敏锐地意识到,毗邻而建的小区落成后可能会危及军事安全,于是责成师保卫科和营房科的同志进行调查。调查人员根据规划图纸,现场考查后得出结论:共建7层的小区,侧楼位于师机关大院东北方,建成后最近处与师机关办公楼仅相距10余米,对机关大院构成俯瞰之势,站在4层以上住宅可清楚地看到办公楼内的活动,对院内的军事行动一览无余,若被别有用心的人购买或租用,将对军事指挥机关的安全保密构成严重威胁。协商解决,军地商三方各有说法鉴于这一情况,该师党委随即选派政治部门和后勤部门的同志组成专项处理小组。该小组反复论证后提出建议:为确保师机关安全,开发商必须调整原规划方案,面向部队一侧楼盘不开门窗、不建阳台,建筑高度不得高于4层。

  “我们公司凭实力竞标承建,工程建设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怎样开发取决于公司整体规划,要调整肯定不行。”4月10日,当该师专项小组的同志找到开发商协商时,他们不以为然。随后,专项小组成员又找到驻地城市规划部门协商,得到的答复是:此项工程的施工在规划范围以内,并没违反相关规定,至于部队所提要求,他们查实后尽快处理。“这之后,我们又去找了5次,答复都是‘尽快处理’。实际上,小区建设并没有停工,也没有修改方案的迹象。”该师专项小组成员、秘书科科长邓绍红向笔者介绍说。后来在该师一再要求下,规划部门派出法制科、规划科的同志来到施工现场调查情况。经过前后2次调查,他们基本认同该师先前的调查结果,并承诺及时报告上级,尽快处理此事。但时间一拖就是2个月,小区建设不但没停工,反而加快了进度。6月3日,眼看小区建至第3层,该师向驻地市委、市政府发函,商请及早处理。市委主要领导在听取有关部门汇报时当即表示:“以军事安全保密为重,尽快妥善处理此事。”6月10日,市规划部门根据市委领导的指示召开专题协调会,会上明确要求开发商暂停施工,按部队意见调整方案。然而,协调会后开发商仍加紧施工,该师再次找到开发商和规划部门。开发商态度强硬:调整可以,但要见到规划部门的书面通知;规划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讲:按部队意见修改至少要损失500余万元,这损失谁来承担?所以不好发书面通知。为此,该师于6月29日再次向驻地有关部门发出公函,但由于损失难以解决,收效不明显。法律为军事安全撑起保护伞

  “维护国防利益需用法律撑起保护伞。”据该师律师周青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编制城市规划、审批有关项目应当考虑军事设施保护需要、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有明文规定。他在向师党委提交的报告中阐明:“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小区紧临重要军事设施,其规划建设须经我师确认。不征求我师意见即开工建设,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据此,该师准备请求法院支持,撤消规划部门作出的许可开发该商品住宅小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与此同时,我们向有关部门提交了法律规定,通告了准备请求法院支持的态度。”负责处理此事的该师副师长刘建忠介绍说,“有关部门接到部队通知后,立即于当月(2004年8月)向开发商下达了停止施工的书面通知。”停工期间,开发商3次私下找到师领导谈“条件”,甚至暗示可以给师领导每人送一套房子,均被严词拒绝。

  形成共识,国防利益涉及的是全体国民的利益

  开发商又拖了一年。一年中,他们多次伺机开工,都被该师及时制止。开发商于是又主动找部队,说确已认识到保护军事安全的重要性,但面向部队机关一侧不建阳台、不开窗户,将严重破坏小区户型,难以销售。为彻底解决此事,该师与驻地规划部门、开发商现场论证后达成共识:开发商无偿为小区与部队相隔的围墙增高,在第4层封顶,按原方案建阳台、开窗户。至此,这场纷争得到妥善处理。该师政委权学宁在谈到此事时颇有感触:“国防利益、部队权益涉及的是全体国民的利益,当其受到侵害时,我们要理直气壮地运用各种办法加以维护,包括法律手段,这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据他介绍,经过此事后,驻地有关部门及开发商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表示,今后遇到类似情况,一定会主动征求部队的意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施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性规划或者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本通知规定须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有关项目,应当审查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情况;对未按规定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者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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