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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军观察:美国国防采办体系需要改革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12月24日 11:21 航空工业科技信息中心

  [美国《航空航天技术周刊》2005年11月28日报道] 约翰·哈姆雷现为华盛顿战略和国际研究中心主任兼执行总裁,1997~1999年,担任国防部副部长一职。本文根据他最近对参议院武装部队委员会空降分委会的演讲改编而成。

  美国防部的采办体系处于深度危险之中,原意是该体系是过去时代的产物,而我们需要的是适用于目前情势的采办体系。原因如下:

  我过去是这个委员会成员之一,当时,委员会制定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高尼法案。那个年代,属于拥有大工业基础的高生产率时代。仅1985财年,我们就批准了900多架飞机、50枚洲际弹道导弹、23艘军舰、2000辆坦克和载人装甲车、5000多枚导弹和72000枚非制导火箭弹的生产。当时,我们主要的总承包商就超过20家。

  那时也有争论,国防部由于它繁琐拖沓的采办程序而受到尖锐批评。我还很清楚地记得主要争论有两个:一个是我们怎样避免采办丑闻,另一个是我们怎样防止将低效能的武器系统投入大批量生产。

  1986年产生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避免失误的必要性。国会因此提出在国防部增设主管采办的副部长一职。但是,人们并没有预料到这项立法产生的后果之一,就是国防研究与工程主任(DDR&E)的职能被削弱。DDR&E原是国防部位居第三的重要文职官员,突出强调技术的重要战略价值。但是1986年的采办改革却削弱了它的作用,代之以机械采办作用的提升。结果直到今天,采办体系仍未摆脱复杂的过程和繁琐的程序。

  当前采办体系的另一个问题是责任断层现象。我完全理解在那个时候,强制命令在采办过程中占居主导地位。但是从实际操作角度看,1986年的立法也有缺陷。虽然采办团体要对其采办程序负责,但是国防部作为一个整体,并没有对整个需求与预算、需求与采办的过程负起全面的、统筹的责任。

  主要的问题来源于制度,国会有责任创建正确的采办制度。最后,我提几点建议:

  第一,高尼法案对国防部结构体系做出了重大改变,我认为是一个非常好的变化。它产生了两个明显的权力中心。通过提升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的权力和威望及提高地区战斗指挥员的地位,增强了对较好军事装备"需求"的呼声。而军种负责人则被指定为军事装备"供应"的主要实施者。高尼法案基本建立了这种供应和需求之间的健康平衡。

  但是,在现行的采办体系中,存在着重大模糊,重要"需求"程序之一(确定未来战斗力的联合需求)仍然由"供应"主管官员们控制。另外,目前各军种副主管由联合需求监督委员会(JROC)组成,这需要改革。JROC需转为面向"需求"的机构。我们提倡在JROC中给战斗指挥员以代表资格。

  第二,我们需要将各军种负责人重新纳入到采办的管理体系中去。高尼法案使得军种负责人成为军事装备"供应"的首要实施者。他们通过决定新武器和人员的需求来管理长期的后勤保障工作,但采办过程却将他们排除在外。这个制度上的缺陷需要改革。军种负责人需要负起整个供应责任并有执行的权力。

  第三,高尼法案在国防部创立了两大采办机构:一个在军事部门一级,一个在国防部长办公室(OSD)。我们需要使其合理化。OSD不应该负责具体事务,但应负责监管过程和决策。充分裁减OSD职员对澄清各个采办机构的作用和任务具有非常大的意义。

  美国在80多年前,做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决策,那就是它不是忙于在政府的兵工厂里制造军用飞机,而是注重从私有企业购买当时最先进的技术。那是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最重要和最成功的决策之一。

  但是,直至今天,我们仍未真正认识到该怎样管理国防工业基础。我们仍在采用更类似于政府管理公共设施的方式,继续管理着这个产业的各个部门。我认为,国会武装部队委员会应该加大对国防工业基础健康发展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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