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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遵纪守法为荣 以违法乱纪为耻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4月25日 06:17 解放军报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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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谭彦:忠实捍卫法律尊严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我们是人民法官,在法庭上,要忠实地捍卫法律的尊严;在法庭外,还要用自己的真情,感染和教育更多的人学法、懂法、守法。”——被群众誉为“铁法官”的谭彦对自己职业的理解。谭彦在身患重病的情况下,仍然执法如山,认真办案。他以秉公执法、无私奉献的形象,赢得了人们的赞誉。

  方工:法律恰恰最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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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并非无情,恰恰最有情,因为它维护的是全社会的正常秩序,体现的是人民大众的共同利益,所以私情再深,私谊再厚,也大不过公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方工常说的一句话。方工素有“第一公诉人”的美誉,他以敬业负责的态度在本职岗位树立起党员的良好形象。

  白云:人情大不过国法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我只认法律,不认面子,谁对不起法律、对不起人民,我就对不起他!”“一是一,二是二,人情再大也大不过国法。违法乱纪的事我不能做!”——人称“铁面”检察官的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白云对说情者如是回答。白云先后荣获“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全国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吴顺海:法比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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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比天大,谁也不能超越。”——原浙江省东阳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吴顺海这样要求自己和部属。吴顺海视百姓为父母,用自己执着的追求、热血和生命,写就了对党对人民对检察事业的忠诚。(张兰成周清卿辑)

  增强遵纪守法的光荣感

  ■孙力

  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基层的规章制度,都是民主政治的产物,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遵从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尚之举,必将受到人民的肯定和赞同。这应该是每一个积极向上的人所追求的荣誉所在。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倘若没有法纪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十年“文革”,社会动乱,民主与法制遭到疯狂践踏,党纪、政纪、军纪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正常生产、生活无法进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就连国家主席的人身自由与生存权利也得不到基本保证。这种“史无前例”的混乱无序状况,破坏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而深刻。今天,我们强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要进一步告诫人们,无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军队,还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须臾不可没了法纪的规范,须臾不可乱了正常的秩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在民主法治的背景下,违法乱纪就是践踏民意,危害社会。有人似乎觉得违法乱纪可以捡便宜、捞好处,所以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甚至沾沾自喜于钻一下法纪的空子。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玩火行为。那些最终被绳之以法的人,在最初都毫无例外地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超越于恢恢法网,乃至为自己的违背法纪而骄傲。当正义的宣判来临之际,他们才开始悔恨、自责,留下了多少以警后人的教训!如果当初多一点遵纪守法的光荣感,少一点违法不遵的行为;多一点违法乱纪的耻辱感,少一点违法乱纪的侥幸心,又何至于此!

  遵纪守法才能获得自由。法纪不仅反映人民的意愿,也是人类对社会生活的深刻总结,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遵纪守法是遵从规律的表现,是聪明睿智的表现。马克思曾经讲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逆法而动,越规而行,不是什么勇敢的举动,恰恰是无知和愚昧的表现。这种无视实践经验、无视客观规律的行为,绝不会带来什么好的后果,终究难逃客观规律的制裁。例如有人对交通法规毫不在意,任意穿行。当灾难降临时,既贻害自己,也贻害他人,留给人们的绝不是对英雄行为的扼腕痛惜,而是对冥顽落后的鄙视和警示。

  军队之所以有战斗力,很重要的一条就在于它用纪律将官兵的意志凝结为统一的意志,将官兵的行为规范为步调一致的行为,产生排山倒海、所向披靡的伟力。古今中外,威武雄壮之师、战无不胜之师,无不是纪律严明之师。“撼山易,撼岳家军难”的背后,是岳家军“冻死不拆屋,饿死不掳掠”的严明纪律。我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型的人民军队,具有与人民利益高度一致的铁的纪律。因此,我军的纪律是真正神圣的纪律,它不仅应该被遵守,而且更应该被自觉地遵守。纪律神圣性和遵守自觉性的结合,赋予了我军一往无前、无往不胜的特色。在长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我军铁的纪律和我军官兵的钢铁意志已经高度地融合在一起,试想,在邱少云这样烈火焚身不动摇的钢铁战士所组成的军队面前,还有什么样的敌人不胆寒、什么样的困难不能够被战胜呢?

  新世纪新阶段,我军肩负着新的历史使命。以自己的精神风貌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构建贡献力量,是我军官兵的光荣义务。阅兵场上展现的何止是威力强大的武器装备,更是令行禁止的作风和一往无前的气势,这就是先进军营文化!我军应该在祖国大地这块辽阔的阅兵场上,展现遵纪守法的先进行为,为中华民族的腾飞铸造先进的文化之魂。

  “习惯”出荣辱

  ■张燕燕

  中国有句古话:“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中国还有句古谚:“积羽沉舟。”二者说的都是习惯的力量。

  记得刚到新单位工作不久,有位领导在一次大会上谈到习惯问题,最后一句嘱咐,至今还时不时在我耳边回响:“同志们,我们要小心这种可怕的‘习惯’啊!”很长一段时间里,尤其是在遇到有些事情的时候,这句语重心长的嘱语,就自然而然地在我耳旁响起。

  去年,经过一番风吹日晒的苦练之后,我终于加入了驾驶员的行列。在此后的日子里,我开始理解搭乘出租车时一些出租车司机对特权车司机的埋怨。你看,红灯亮的时候,一辆车玩命地闯了过去,定睛一看,是特种车号;高速公路收费站,从应急车道上挤过来的,也是特种车;再看道路上在车流中疾驰穿梭并不时拉起刺耳警报的,还是特种车。当然,这其中肯定有确实公务在身者。可是,人们不禁要问的是,真的有那么多紧急公务需要去违犯交通法规闯红灯、超速、拉警报吗?所以,每当面对出租车司机对特种车大肆批评时,我就会不由自主地替那些违规者感到羞耻!

  一些特种车驾驶员的这种做法,已经给社会“养成”了特种车随意违犯交通法规、开车“横”得不行的“习惯”,普通驾驶员见了退避三舍,有的交警见了旁顾左右而言他,给自己找个“没看见”的台阶。如此“习惯”,更纵容了某些特种车驾驶员把“横”看作是“应该”的特权。

  曾经看过一则笑话:一男子娶了个独眼老婆,因为喜欢她、爱她,也就习惯了她的一只眼。于是,慢慢地,他觉得,有两只眼睛的女人都是不正常的,因为多了一只眼。当时我不禁大笑,感到不可思议!细细想想我就相信了,因为习惯是一种后天的行为方式,当它成为一种几乎非自觉的力量时,人们的行为就会循其不变。看!习惯成自然,是多么可怕的力量啊!设想一下,当违法乱纪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习惯的时候,我们的生活将变成什么样子?

  可时下许多违纪违法现象,却成了人们已经“习惯”的事物,而你对某些看不惯的感受一旦表达出来,就会被看作是“大惊小怪”、“不入流”,甚至还会遭到冷嘲热讽。也有些人“习惯”了揩油,习惯了诸多的“顺便”,到后来“习惯”了受贿,“习惯”了贪污,“习惯”了损公利己,最后也把自己“习惯”进了监狱。翻阅报刊,几乎所有违法违纪分子走过的轨迹,都是从最初不习惯、内心有愧,到习以为常、毫无愧疚,最终积恶成习,荣辱不分,良心尽失。你说这“习惯”多么可怕!

  美国作家杰克·霍吉的名著《习惯的力量》中说,“我们每天高达90%的行为是出于习惯”。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不妨在日常生活中从努力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做起,从坚决改掉那些违法违纪的不良习惯做起。这样,我们就能在人生路上不越规、不逾矩。

  水沟,就在邱少云身后

  ■王玉柱曾岑

  抗美援朝期间,在“三九一高地”反击战中,邱少云所在营奉命执行潜伏任务。潜伏点距离敌阵地山脚只有几十米,邱少云和战友们趴在敌人眼皮底下一动不动。突然,敌人打来一排燃烧弹,有一发落在离邱少云只有2米远的地方。燃烧液溅到他的身上立刻燃烧,邱少云顿时被烈火包围起来。这时,他只要就地打滚或者后退几步,跃进身后的小水沟里,就可以把火扑灭,保住生命。但是,这样就会暴露目标,破坏潜伏计划。为了整个战斗的胜利,他坚定地趴在地上,咬紧牙关,忍受烈火烧身的巨大痛苦,直至牺牲。他的英雄壮举,成为服从命令、遵守纪律的典范,感染和鼓舞了一代又一代共和国军人。

  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这是军人从事军事斗争职业特殊性所决定的。在我军的纪律里,一切行动听指挥始终摆在首位。但长期和平环境使有些军人的纪律意识有所淡化,少数官兵在遵纪守法上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有人认为现在不是战争年代,只要不是作战命令,执行起来就不必太认真,有的甚至讲价钱、打折扣。我军是党绝对领导下的具有严密组织纪律性的战斗集体,对于上级的命令,我们只有绝对服从和执行的义务,而没有评价、怀疑甚至拒不执行的权利。由于个人所处的位置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从你的角度看可能觉得是错的,但从领导角度看则是正确的;从局部看可能是错的,但从全局看是正确的。如果每个人都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部队就会一盘散沙,这样还有战斗力、还能打胜仗吗?俗话说,“军令如山”。命令一旦下达,有如排山倒海之势,任何人不得违抗。所以,只要是命令,就必须绝对服从,没有任何讲价钱的余地。必要时刻,军人应该像邱少云那样,不惜牺牲生命去执行命令、维护纪律。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是军人应有的荣辱观和自觉遵循的道德规范。新形势下我军纪律主要通过条令条例来体现,依法从严治军就是要严格按照条令条例规范部队,约束官兵。有些同志感到什么事都按条令办做不到,只要大错不犯就行了,对“小节”不太注意。殊不知,军人良好的纪律观念和纪律素质,贵在自觉,重在养成。违纪无小事。任何违纪行为都是可耻的。我们应该从点滴小事做起,养成遵守纪律的好习惯。

  安邦治军的根本保证

  ——访《军队政工理论研究》主编朱少华教授

  ■本报记者张国强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朱少华简介】《军队政工理论研究》主编、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特约研究员,上海市伦理学会理事,2005年获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

  记者:国有国法,军有军纪。遵纪守法是一个国家、一支军队维护良好秩序的基本前提。无法无天,则国将不国;军纪废弛,部队必然成为毫无战斗力的乌合之众。古今中外的治乱兴衰,无不与法纪的存废密切相关。

  朱:是的。遵纪守法的重要性,我们还可以从人的本质以及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来认识。人是社会的存在物。人的本质的社会性,决定了人们只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而社会生活必然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秩序性,要求人们接受法纪的约束。只有在法纪的规范下,人们的生活才能正常有序地进行。如果大家各行其是,社会生活秩序就会混乱不堪。比如,城市交叉路口的红绿灯,就是对过往车辆行人的必要规范。倘若没有红绿灯的约束,交通马上就会混乱,谁也无法顺利通行。所以说,遵纪守法,是人的社会性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必要前提。

  记者:社会行为规范除法纪以外,还有道德准则。道德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形成荣辱观念约束人们的行为,法纪则主要是通过强制条款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请您谈谈二者之间的关系。

  朱:道德与法纪同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范畴,都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规范,以维护社会的必要秩序。但是,道德和法纪规范方式与强度不同。道德规范也需要他律,但侧重点在自律,要求人们在荣耻观和责任心的驱使下自觉遵守;法纪规范则具有强制性,尽管也需要人们自觉遵守,但侧重点在他律,要求人们必须遵守,违者必究。道德与法纪规范方式与强度虽然有别,但作用互为补充。正如一位西方学者所言,道德是最高的法,法是最低的道德。从实践角度看,对于那些缺乏自律意识的人,发挥法纪的刚性作用,有助于推进道德规范更好地转化为自觉行动。可见,德治与法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二者不可偏废。

  记者:法制思想在我国悠久而灿烂的传统文化中独树一帜,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特色,以至中华法系成为世界五大法系中的重要一支。但是,法纪条文本身似乎并不能自动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能否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朱:毋庸讳言,时下违法违纪行为还时有发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安宁。究其原因,从历史上看,尽管我国自古就有法制思想,但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法纪只能匍伏于封建专制的淫威之下,其刚性在强权尤其是皇权面前被严重弱化,“刑不上大夫”就是其真实写照。这就必然削弱人们对法纪的敬畏感,妨碍遵纪守法意识的培养。从现实看,利益多元化导致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有的人用错误的价值观、道德观和荣辱观看待社会、指导行为,对违法乱纪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往往为一己之私违法违纪,甚至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强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既是对人们法纪意识的呼唤,也是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警示,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记者:有人认为,现代社会张扬个性,人们普遍比较看重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应该引导人们辨析是非,究证曲直,矫正在权利与义务、自由与法纪方面的认识偏差。

  朱:人们重视个人权利与自由,是主体意识增强的表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可喜成果。但也应该看到,权利与义务、自由与法纪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张扬个性,追求个人权利与自由,必须以尊重他人的个性、权利与自由为前提,正如西方学者穆勒所论:“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自由。”正确的主体意识,应该是张扬个性的同时,也给予他人张扬个性的空间;追求自己的权利与自由的同时,不妨碍他人的权利与自由。在这里,法纪起着维护和保障人们的权利与自由都能实现的重要作用。如果每一个人在追求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时候,都无视甚至不惜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人际关系就会处于你争我夺、尔虞我诈的无序状态,任何人的权利与自由都没有保障。因此,遵纪守法与追求个人权利和自由并不矛盾,法纪既规范了人们的言行,也赋予了人们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并为行使这些权利与自由提供了保证。只有自觉遵纪守法,才能真正享受权利和自由。

  记者:还有一些人认为,现在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谁违法违纪谁得好处,谁遵纪守法谁吃亏。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朱:应该承认,我们的法纪建设包括立法、执法体制还处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之中,有人无视法纪的威严,挖空心思钻法纪的空子谋私,是可能的。有些人看似捞了一些好处,实际上他们所捞的好处是以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为前提的。随着我国法纪建设的日臻完备,人们遵纪守法意识逐步增强,执法力度和人们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会水涨船高,违法乱纪的人必将受到法纪的惩处和舆论的鞭挞。就拿生意场上来说吧,一些靠坑蒙拐骗谋取不法之利的人,不得不承认他们的所谓“生意”,一天不如一天好做了。而自觉遵纪守法的人,不仅生活在毫无法纪制裁之虞的宽松环境里,可以充分发挥所能,靠诚实劳动获利,尽情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而且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御不法之徒的侵害。如此看来,谁吃亏谁得好处,不是一目了然吗?

  记者:军队自古纪律严。所以,在人们心目中,军人最有纪律观念、最能自觉遵纪守法。我军更是以严明的纪律饮誉中外。在坚持“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方面,我军官兵既有优良的传统,又有坚实的基础,应该也完全可以做得更自觉一些。

  朱:依法从严治军,是我党依法治国方略在军事领域的必然要求。模范地遵纪守法,既是当代军人的光荣义务,也是提高我军战斗力的重要保障。新世纪的军人,不仅应该带头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日常生活中争当遵纪守法的标兵,用行动影响社会,感染群众,而且应该旗帜鲜明地与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坚决维护法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树立我军威武之师、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绘图:郭天一)

  遵纪贵在慎独

  周清卿陈驷

  一天,学员小黄在街上遇到高中时要好的同学小赵,两人高中毕业后几年未见,他乡相遇,自然很是开心。他们找了家餐馆吃饭,饭后小赵提议一起到网吧上网玩游戏,小黄立刻以军校学员不准进网吧为由,否决了朋友的提议。对此,小赵很不理解,埋怨小黄说:“又没有人知道,进去一下又何妨?”

  有些同志在别人监督之下循规蹈矩,严守纪律,可一旦处于没人监督的独立自由空间,往往就管不住自己,不知不觉就违反了纪律。殊不知,“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作为军人,我们应该自觉做到“慎独”,不断增强自控能力,时时处处自觉用纪律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即使在没人监督的情况下,也能严格自律,自觉遵纪守法。

  守法才能维护权益

  吕峰逄型鹏

  士官小王与朋友上街购物,在一家商场里,小王看中了一款相机,老板说开发票2000元,不开发票1800元。小王前不久刚学过税法,觉得如果不开发票老板就会逃税,这样不仅国家会遭受损失,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所以,小王执意要开发票,他的朋友却觉得不开发票合算,劝小王不要发票,可小王还是坚持开了发票。果然,没过几天相机就出问题了。小王说:“幸好自己立场坚定,不然就惨了!”

  很多人喜欢占小便宜,为了一些蝇头小利竟将法律抛诸脑后,结果却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如果小王为了省点钱而不要发票,那到头来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其实,任何法律都是既规范人们的行为,也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只要我们自觉地依法守法,就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法律看似无情却有情,遵守法律,法律有情;违犯法律,法律无情。作为军人,我们应该学法守法,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为社会形成良好的法制氛围做出自己的贡献。

  守纪不是胆小怕事

  李彦增

  某通信团张副连长的同学周末来看望他,并提议一起外出游玩。张副连长对同学说:“我去跟连长请个假。”同学很惊讶地说:“你都当军官了,还像在学校上学那样胆小怕事!出去玩玩很快就回来,连长又能把你怎么着?”但小张还是坚持请了假才和同学一起出门。

  日常生活中,常有人把遵纪守法说成胆小怕事,而把违法违纪的人看成脑瓜灵活本事大。这样的认识是极其错误的。我军所向披靡、无往不胜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有严格的纪律。军人如果无视纪律规定,放纵自己,任性行事,为所欲为,只会败坏军纪,损害部队的战斗力。古人云:“畏法度者最快乐。”这是千古不废的经验之谈。实际上,遵守纪律是一种修养好、素质高的表现,我们应该笃行不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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