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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解答军队非现役公勤人员招聘相关政策规定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 09:39 解放军报

  本报北京2月15日电 赫英全、记者苏若舟报道:本报2月4日报道了《军队部分岗位面向社会招聘非现役公勤人员》后,不少读者希望解答有关聘用的具体事宜。为此,记者采访了总部有关部门,他们就相关政策作了解释。

  用人范围。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可聘用非现役公勤人员的单位,主要是指军队军级以上单位的机关(不含担负作战任务、试验任务的军级单位机关)和非作战部队。非作战部队是指: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人武部;军事训练基地;联勤分部、后方仓库、医院、疗养院,物资采购单位、军事代表局;院校,科研(设计)机构;财务结算单位、房地产管理单位,审计事务所;军事法院、检察院,军事监狱、看守所;档案(图书、博物)馆;联络、宣传机构;新闻、出版、文艺、文化体育单位以及干休所等。

  工作岗位。原来由士官和义务兵承担的

公务员、打字员、电话员、放映员、广播员、驾驶员、修理工、护理员、炊事员这些公勤岗位。

  生活待遇。有关文件规定,生活待遇通过劳动合同约定,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补助、福利,

社会保险和依法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这3项,有条件的提供必要的住宿。谈到工资,有关人士强调,基本原则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根据当地劳动市场的水平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还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社会保险办法,按时足额为非现役公勤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招聘农业户口的公勤人员,按照当地政府农民合同工的社会保险办法执行。

  应聘条件。应聘人员应具备两个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自然条件,文化程度要在中专以上,健康状况良好,首次聘用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从事技术岗位工作的,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相应职业经历。二是军队工作性质的特殊要求,考察招聘对象是否具备为军队建设服务的思想基础,是否具备过艰苦生活的心理准备,是否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等。根据这两方面的基本条件,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政治审查、业务考核和体格检查,确定聘用人员后,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招聘方式。可以归纳为八个字: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应聘人员可以通过驻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军队人员举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不以任何方式发布广告。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要求进行选择。

  聘用期限。聘用公勤人员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每期为1至2年,期满需要继续聘用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退伍义务兵和士官的应聘。有关部门说,退伍义务兵和士官可以应聘,但不是安置。城镇籍退伍义务兵、士官应聘的前提是,应持有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但聘用后,不享受国家安置政策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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