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治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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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 05:52 解放军报 | ||||
本报北京8月21日讯 纪文、记者董强报道: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近日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据悉,这是我军第一部规范监察工作的军事法规,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监察工作规定》共5章32条。针对军队监察工作的特点规律,围绕发挥监察工作在依法从严治军和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中的作用,《监察工作规定》明确了开展监察工作的目 《监察工作规定》赋予了纪律检查(组织)部门具体的监察职责:检查被监察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决定、命令、指示中的问题,受理对被监察单位和人员违犯军队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被监察单位和人员违犯军队纪律的行为,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申诉,以及军事法规、军事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同时,还赋予了纪律检查(组织)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的调查、查询措施和提出监察建议等权限。 《监察工作规定》还明确了实施监察的程序和被监察单位、人员和纪律检查干部应承担的纪律和法律责任。(来源:解放军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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