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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实施15周年综述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 12:48 解放军报

  筑牢军事设施保护的法律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实施15周年综述

  本报记者 江宛柳

  1990年春天,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
施保护法》。这是共和国成立40年后我国第一部完整的军事法律,也是保护军事设施的根本大法。她的诞生,适应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的大趋势,适应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新形势,标志着我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走上法制轨道。15年过去了,回顾依法保护军事设施的路程,我们有许多宝贵的经验值得总结,还有许多新的复杂课题需要作出回答。

  军事设施保护走上法制轨道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事关国家利益、长远利益、战略利益,是政府重要职责和党管武装的重要内容。”福建省委领导的这番话,充分表达了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在保护军事设施问题上一种自觉的政治意识、战略意识和法制意识。15年来,各级领导亲自担任军事设施保护机构的领导职务,把这项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在制定政策和经费分配上给予保障支持,或在议军会议、人民武装委员会、国防动员委员会中常议常抓。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江苏省委领导亲赴现场协调军用机场净空问题;浙江省省长对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亲自组织部署、督查划定过程;湖北省浠水县委把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政绩;深圳市政府投入600多万元对军用坑道进行“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全面改造。

  全国相继成立了由地方政府和军事机关有关部门领导参与的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形成了纵横分布、条块结合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领导体系。通过多年实践,各级委员会还建立了包括工作会议、情况通报、人员培训、定期检查、联合调查、协商会审等制度。

  继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之后,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又联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各级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军事设施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规则,初步形成了军事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仅云南省澄江县,先后下发了“县军事设施保护实施意见”、“县军事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军警民联防联治保护防护方案”等一系列法规文件,并对有关条款进行细化,增强了法律法规制度可操作性。15年来,大到国家、省、市,小到地、县、乡(镇),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都基本作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界定了“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避免了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分的随意性,全国军事设施“两区一范围”绝大部分依法划定。

  “有国必有防,无防国不安”。15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和军事机关利用新闻媒体、重大节日、双拥共建、深入乡镇、厂矿宣讲、建立国防教育网站等多种形式深入大力开展“保护法”和“实施办法”的宣传教育,大大增强了广大公民的国防观念和法律意识,营造了全民参与保护军事设施的良好氛围。

  一支过硬的工作队伍,活跃在共和国的山山水水。河南卢氏县副县长曹海生上任伊始,抓的第一件事就是协调县电视台开辟军事设施宣传专栏,自己还利用干部会、下乡检查工作之机宣传保护法,走一路讲一路;湖北当阳市副市长方家平多次亲临现场调解旅游景点与部队训练场、靶场土地权属纠纷,带环保局负责人对排放烟尘废气危害军事设施的工厂坚决依法惩处;浙江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长孙厚军提议地方政府把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军民共建规划中,评选“双拥”先进单位,凡军事设施保护不好的一票否决……这支以保护军事设施为己任的队伍,不计一人一地得失,始终把国家利益顶在头上、甘愿为固我长城默默奉献。

  军地共管依法保护协调发展

  15年来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是一条军地共管依法保护的过程,每项成绩都蕴涵着丰富的经验,每一步都留下了耐人寻味的启示。

  ——把各项保护措施纳入军地共管协作机制。云南省从区分管理责任入手,建立军、警、民联防的长效共管机制。公安机关把军事设施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作为执勤巡逻的重点;军事机关负责军事设施的日常管理;地方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协助部队加强军事设施管理,三方共管共护。上海市浦东新区将设防工程作为军事设施保护的重点,建立日常察看制度、维护保养制度、交接制度、经费开支制度、检查评比等制度,落实日常维护管理,定期与安全部门互通情报,每年有重点的启封、保养、伪装工事。4次获得“全国双拥模范县”称号的山东省长岛县,发扬军民共建光荣传统,15年来,每年都要召开一次军地各方领导参加的军事设施保护联席会议,各种矛盾问题都在会上及时协调解决;陕西省黄龙县,自1991年以来,每年调整补充聘用沿线群众和退伍军人担任监督员,大大提高了军事设施的完好率。

  ——把各种矛盾问题的解决纳入法制轨道。面对军事设施遇到各类破坏,军、地各级逐步强化了依法保护、严格执法的意识。驻京某部队营区通往训练场的专用通道,近年里被某旅游开发公司占用,严重影响部队训练。所在区人大和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保护法中相关规定,明确虽不能找到当时部队征地批文,但无论从规划批文、土地证、历史渊源及部队作战职能来看,此路都应归部队所有,经协商调解,双方签订了依法保护军事设施的协议书。

  云南省昆明市设定了“依法预警、依法调解、依法制裁”3道防线。首先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先期劝戒和警示,并发放“危害军事设施安全警示通知书”;一旦发生纠纷,及时按照程序协商解决;对执意进行危害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强行制止、协调无效者坚决实施法律制裁。

  ——把各方利益统一到国家利益上来。近年来,军、地各级本着“顾全大局,充分协商,统筹兼顾”的原则,积极、妥善、慎重解决好经济建设与军事设施保护的矛盾。全军部队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将一些对未来作战意义不大的设防工程、空余房地产,果断转让、迁建、换建和报废,一大批军用机场、军用码头实行军民合用。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的南京军区,报废国防工事200多个,军事设施改为民用10多处,军事设施避让经济建设搬迁60多处。

  军队打胜仗,人民是靠山。国防建设需要,地方经济建设更是坚决让路。湖南怀化市叫响“国防建设无小事,牺牲局部顾全局”的口号,该市某县4年来,为支持国防建设,主动放弃近10亿元的招商引资项目;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外环路,宁可多投资8000万元绕道,也要保护军事设施;安徽某市副市长鲍小如分管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他明确要求在城市规划、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等项目审批上,对影响军事设施安全的项目,经济效益再好也坚决不批,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经济损失再大也要坚决处理。近年来,该市先后拒绝和终止了130多宗可能会影响军事设施安全的引资项目。

  各级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统筹推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广东省许多城市要求土地、林业、建设、交通、工商等职能部门在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时,充分征求和听取驻军部队意见,严格审查把关,把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矛盾解决在萌芽中;天津市国土资源局主动向驻津军事机关介绍有关规划情况和设想,邀请有关军事专家参与城市规划,并就涉及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建立会审制度。

  探索新形势下军事设施保护规律

  展望未来,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国防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军事设施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些老大难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新情况新矛盾又不断出现,例如:有的地方在军事管理区内进行城市规划、开发建设、造桥筑路时,没有办理必要的报批手续,影响了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有的涉外项目不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同意境外人员到非开放地区活动;一些企业及境外人员的住宅离部队通信枢纽过近,给电磁环境安全带来隐患;一些建筑超高影响军用机场净空;一些地方海水养殖业发展与民用码头规划缺少和部队协调,致使与部队争水域,给部队舰船训练造成干扰;军事设施土地产权的隐性矛盾日益凸显,成了协调难度较大的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有的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域长期不能划定,对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造成危害。

  究其原因,一方面主要是少数人员包括个别单位领导国防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过分强调局部经济利益,忽视国家安全利益,在规划和审批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开发建设项目时,不依法征求军事机关意见;部分地区军事设施建于六七十年代,原始资料不全、手续不清,导致军、地对军事设施产权和界限产生争议。另一方面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有的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需要,配套法规标准不健全,难以有效调整各方利益。

  对此,许多单位都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指导思想和发展思路上解决问题,这是驾驭复杂矛盾、兼顾各方利益的关键所在。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使教育经常化,真正做到让军事设施保护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补充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沟通军地协调的渠道,进一步健全保护工作机制。地处边海防前沿的同志提出,要增加军事设施保护手段的科技含量,引进运用如电视监控、电子报警、身份识别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效率。担负重要战备任务地区的军、地领导提出,国家应出台适当政策,均衡承担军事设施保护责任,给予因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而影响经济发展的地方群众生活相应补偿,这样更能极大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保护军事设施的积极性,真正筑起坚固的人民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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