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军规定团级以上指挥军官须具备八项通用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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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 07:16 解放军报 | |
本报北京6月9日讯 经军委领导批准,总政日前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指挥军官通用能力基本标准(试行)》。这是加强我军指挥军官队伍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法规性文件。 《标准》以《现役军官法》和《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关于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眼履行我军新的历史 《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通用能力的构成、能力标准的完善以及运用等。其中,将团级以上指挥军官必须具备的通用能力规定为8项,即政治领导能力、谋划决策能力、组织指挥能力、依法管理能力、团结协调能力、学习创新能力、廉洁自律能力和身心适应能力,并对每项能力的构成要素作了明确。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军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又充分考虑了指挥军官指挥职能对通用能力的特殊要求;既反映指挥军官队伍通用能力的现状,又着眼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对指挥军官队伍能力建设的需要;既符合指挥军官岗位职责要求和管理科学理论,又比较简洁规范。《标准》的颁发,为逐步构建具有我军特色的军官考核评价体系奠定了基础。 为使通用能力基本标准得到有效运用,《标准》规定,团级以上指挥军官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加强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培训、考核和任用团级以上指挥军官,应当以本标准为基本依据,体现通用能力的要求。 总政治部要求全军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指挥军官能力标准,努力推进指挥军官队伍全面建设。(来源:解放军报第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