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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民兵改革需要法律法规的强力保障(附图)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5月25日 15:12 中国国防报
城市民兵改革需要法律法规的强力保障(附图)

快速瞄准目标 张晓东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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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民兵改革需要法律法规的强力保障

  葛伟华 王庆友 凌志明

  近年来,我国国防法规建设的不断配套和完善,对依法开展城市民兵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在依法开展城市民兵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
不足需要加以认真解决。

  法规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前不久,江西一家报纸针对某企业未能依法派员参加民兵军事训练一事进行了报道,并配发了评论。事后,该企业认为报道有损声誉,要求登报道歉,以挽回影响。他们抓住了现行《企业法》并没有规定企业有履行民兵工作义务的空子,加之企业生产经营任务繁重,希望理解他们的难处。

  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现行民兵工作的法律法规缺乏相应的系统性,而且与国家和地方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配套、不接轨(比如现行的《企业法》、《公司法》等与企业联系紧密的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国防义务大都没有明确规定),客观上使依法开展企业民兵工作缺少完善和全面的法律保障。因此,要加快立法工作,出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融合的法律法规,特别要明确执行管理层的权力和义务,强化管理层的责任和任务,在法律上给民兵工作定位,使民兵工作有法可依,使各项具体工作能依法开展。

  法制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

  去年5月,江西省某县人武部组织民兵军事训练,到了报到的那天,某工厂的民兵没来参训。武装部刘部长给这家工厂的负责人打电话催促,可厂领导却说“生产正处旺季,人员走不开”。这事让刘部长不解:听说往年这家企业的民兵参训积极性很高,效益不错,这是何故呢?后来细打听才知道,过去之所以“一呼就应”,是因为该厂负责人与人武部老部长个人感情很深,民兵参训虽然对企业生产有些影响和损失,但还是很支持。

  近年来,国家在民兵工作的立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各地也制定了不少具体的规定和实施细则。但从实践来看,还没有真正形成依法办民兵的良好氛围,在不少单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凭感情、凭关系开展民兵工作的现象,总感到国防法规是“软”的,贯彻落实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部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另一方面法规制度弹性较大,可以落实也可以不落实;再就是现有的法规对如何开展民兵工作的规定多,对违反规定怎么处置的措施少,约束力不够,致使法规制度成了“稻草人”。因而,在完善民兵工作配套法规,建立民兵工作法规体系的同时,要加大国防及民兵工作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社会各界依法办民兵的观念,为依法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法规权威性需要进一步增强

  去年11月,某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开展科技练兵演练,通知某企业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参加3天的训练。这家企业当时生产任务并不重,人手也不紧,抽人训练并没什么问题。但企业法人代表却以“现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也不是不支持,可眼下不行”为借口,执意不派民兵参训。由于相关法规中对类似的违规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此事最后不了了之。

  法律法规的价值和生命力在于贯彻执行。依法办民兵,必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解决好执行主体和权限不够明确的问题。军事机关在执法中处于什么地位、有什么权利、起什么作用,还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有关执法部门的职责也不够清晰,如对违法案件由谁来办理、如何办理,也无明确规定,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出现以罚代法或违法难究甚至不究的现象。因此,要把城市民兵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列入司法机关的执法范畴,人民法院可设立相应法庭,负责处理有关案件,对那些给民兵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人,要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立法机关可视情赋予相关军事机关与地方公安、工商和税务部门类似的执法权,使之有权对违反国防法规、不履行国防义务的行为进行经济、行政等的处罚,以确保法规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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