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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美国武器装备采办—人员管理

http://jczs.sina.com.cn 2003年7月9日 17:52 舰船知识网络版

  美国强调装备采办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通过严密的法律法规对装备采办进行有效的管理,一方面依靠法律的权威来维护军队在采办活动中的权益,另一方面使武器装备采办人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杜绝违法乱纪、营私舞弊事件的发生。为此,采取以下做法:

  (一)制订严密的法律法规,确保军品采办有法可依美国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法制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十分重视国防科研生产和军品采办立法,制订了严密的法律法规,确保
军品采办的顺利实施。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防采办,已成为美国国防采办管理的共识。美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层次分明和相互配套的国防采办法规体系,国防科研生产和武器采办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据统计,美国有关国防部采办的法律条款有近900项,其规定几乎覆盖国防采办管理的方方面面,主要立法有:《国防生产法》、《武装部队采购法》、《国防工业储备法》、《国防合同法》、《合同竞争法》、《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及三军补充条例等,确保国防科研生产合同竞争有序,防止欺诈行为。(2)加强立法管理和执法监督美国十分重视加强装备采办过程中的立法管理和执法监督,认为只有建立强有力的管理监督机制,才能确保法规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作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为此,美国国防部设立执法机构法律事务局,作为美军最高司法监督部门,各军种也设相应的军法局和法律总顾问。同时,美国国会、政府、国防部、军种均设有采办、装备审查委员会,负责装备采购在各实施阶段的专业法规监督。政府内的审计署和军队内的审计局专门负责采购、供应经费和财务中的审查。合同审查则集中在国防后勤局的合同管理司令部。(3)重视立法的修订和完善为立法的管理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美国国防部在基本肯定国防采办法规积极作用的同时,注意采办法规的修订和补充,以适应形势的变化,补充立法的延续性和严肃性。美国《国防生产法》颁布至今,每两年要进行一次修订。

  (二)美国武器装备采办管理中的有关立法问题美国国防部每年的采办费用多达一千几百亿美元,国防采办人员达数十万人,约有1000多个采购部门,每年几乎涉及1500万次合同活动(平均每日5.6万次)。要保证如此庞大复杂的国防采办系统按照军品采购的特点和规律进行正常、有效的运行,离不开制定和不断完善有关国防采办的法律以及相应的规章和条例。美国国会颁布的有关国防采办的法律数以百计,然而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武器装备采办方面的法律;有关武器装备采办管理工作中方方面面关系的规范,均分散地体现在众多不同的法律之中。这些法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见图):一是国家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和有关部局的组织法,主要是规定国防的大政方针和有关部局的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当然,这些法律的内容远不止这些。二是联邦政府向私人企业采购物品和获取劳务时供需双方所应遵守的法律,这类法律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是关于签订合同方面的;第二是关于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方面的。三是军品采办特殊要求的法律。下面就一些与国防采办有关的主要法律作一说明。1、《国家安全法》美国1947年第80届国会通过的《国家安全法》是美国军事法律体系中一部带全局性的基本法,是规范美国防务及其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就武器装备采办管理而言,美国的《国家安全法》一方面奠定了防务政策基础,另一方面确立了国防部长对三军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并规定了国防部范围内有关武器装备采办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2、《武装部队采购法》1947年制定的《武装部队采购法》是美国三军和国防后勤局管理武器装备采购工作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军事采购的基本政策和程序。该法明确规定在和平时期除了下列17种特殊情况可以通过谈判的方法外,正常的采购办法是要正式招标、公开竞争。这17种特殊情况是:(l)在国会或总统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2)公众的急需不允许由于公开招标而延误时间;(3)采购项目的累计款额不超过2500美元;(4)个体或专业服务的项目;(5)由任何一所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任何服务;(6)需在境外采购和使用的供应品和服务项目;(7)药品或医疗供应品;(8)供内部零售的供应品;(9)给养供应品;(10)不适于进行竞争的供应品和服务项目;(ll)属于实验、开发或研究工作所需的供应品或服务项目;(12)不能公开采购的供应品或服务项目;(13)要求零件标准化和具有互换性的技术设备;(14)公开招标后收到投标价格不合理的;(15)其他法律授权的项目;(16)需要大量原始投资或长期制造准备的专用技术供应品;(17)有利于国防或工业动员的采购。作为美国国防部采购工作指南的《武装部队采购条例》(后来修订为《国防采办条例》)以及目前正在贯彻执行中的《联邦采办条例》和《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规定》,都以该法作为重要的依据。3、《签订合同竞争法》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签订合同竞争法》要求在签订军品合同时要进行全面、公开的竞争,要求在武装部队中设立"竞争代理人",要简化采购程序,尽可能使用民品。该法指出,采用密封投标方式对于大部分国防采购项目是不适宜的,而那种可以兼顾质量和价格的"谈判竞争法"则是完全可取的竞争方式。该法还为适当采用独家承包合同明确规定了若干条款。美国的一些学者认为,《签订合同竞争法》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对《武装部队采购法》的一种修订。据报道,自该法通过以来,美国国防采购项目的竞争已有很大程度的加强,自1984年至1987年通过竞争签订的合同从37%增至58%。4、《反托拉斯法》美国制定《反托拉斯法》是1890年的事,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市场富有竞争性,制止各竞争的公司间达成协议或谅解以妨碍市场法则发挥作用。鉴于排斥竞争或限制正常交易的不法行为常能导致大幅度地抬高合同价格,因而应对违反者追究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违反商业竞争原则的典型的不法行为是指:合谋提出投标,采取统一合同价格,轮流以低价谋求政府合同,合谋实行统一的定价方法,合谋共同分享交易额等。5、《政府合同法》该法规定,所有政府部局委托厂商制造或提供材料、供应品或设备而签订金额超过l万美元的合同时,都应符合下列要求:(l)这样的合同必须与制造商或正式商人签订,由他们提供履行合同要求的供应品。(2)在这样的合同内必须附有供查证的表明承包商是合法制造商或正式商人的身份证书,并根据法律要求列入有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定额、职业安全和保健条件等规定。6、《诚实谈判法》该法规定,国防部、国家航空航天局和海岸警卫队要求主承包商或任何转包商根据一定条件提出并核实合同的成本或价格数据。该法还要求在合同中应列入这样的条款:由于承包商或转包商提供的成本或价格数据不当而造成的费用增长应予以扣除。7、《购买美国货法》该法规定,美国政府优先采购国产的成品,承包商只应提交国产的成品,属于以下情况作为例外处理:(l)只供在美国境外使用的产品;(2)政府认定不能在美国按合理的商用批量和合格的质量要求进行开采、生产或制造的产品;(3)政府部局认定优先在国内采购是不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的产品;(4)部局认定在国内采购是费用上很不合算的产品。8、《国防拔款授权法》与《国防拔款法》美国国防部制定的武器装备采办计划,必须逐年向国会申报,先经两院的军事委员会审议,通过授权法案,再经两院的拨款委员会审议,通过拨款法案,并经总统签署后,方可付诸实施。《国防拨款授权法》涉及国防采办过程的所有问题,是国会控制国防采办的主要工具;《国防拨款法》则是继授权法之后通过的有关军事预算的法令,分门别类地规定国防部某一财年内军事开支(包括武器装备采办在内)的拨款数额。因此,在与国防采办有关的众多法律中,这两项法律对武器装备采办的影响最直接、最具体,也就最有约束作用和现实意义。9、《国防生产法》美国国会1950年制定的《国防生产法》规定了在战争和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期间实行特定的国防生产计划与能源计划,确立了优先履行军品合同、保障战略物资供应、扩大国防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小企业作用等方面的基本政策。因而,《国防生产法》是一部有关工业动员和储备事项的主要法律,其主旨是保军、备战,增强应付突发事件的军工基础与生产能力,10、《国防工业储备法》1973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国防工业储备法》规定,美军所需武器装备的最大部分应该依靠从事国防生产的私人企业,但是国防部要制定综合、持续的计划,提供国有的工业工厂以及机床与其他工业加工设备之类的工业储备,以确保在国家处于危急关头时能立即投入使用,为武装部队提供所需的产品。11、《重要战略材料储备法》美国国会1979年制定的《重要战略材料储备法》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战略材料的储备量必须满足三年战争消耗的需要。该法对储备材料的品种、数量、质量、管理办法、处置权以及有关材料的研究与开发等事宜均有明确规定。12、有关弱小企业的法律维护弱小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弱小企业的作用,为弱小企业保留适当比例的采办项目,是美国国会一贯的政策。美国的《小企业法》规定,任何有权签订合同的部门都应建立"利用弱小企业管理处",并任命适当的官员负责妥善贯彻《小企业法》。《小企业法》还对与小企业签订转包合同和对小企业转包计划的安排规定了具体的要求。为了方便小企业参与国防合同的竞争,美国的《小企业投资法》规定,国防主承包商必须同小企业做生意,主承包商对5O万美元以上的合同均须制定并实施小企业转包计划。美国国会1982年通过的《小企业革新与研究法》规定,要保留大量的小型研究与发展项目,以帮助小企业获得"立足之地",并使其在国防科研的后期阶段可与较大的企业进行竞争。13、《国防采办队伍加强法》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国防采办队伍中人员的素质,美国国会1990年颁布了《国防采办队伍加强法》。该法规定了国防采办人员的职务分类、等级标准,要求国防部建立"采办教育、训练与职业发展主任办公室"作为全军采办队伍人事管理中心。该法还规定成立国防采办大学,并对大学课程的水平提出具体要求,以便培训高级采办管理人员。综观美国武器装备采办管理的立法工作,可以看出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重视武器装备采办管理的法制建设,国会颁布了大量有关采办管理的法律,行政部门为实施这些法律又制定了数量众多的规章、条例,使国防科研、生产和后勤保障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使各方面、各层次的采办管理法规成龙配套,既注意法律、规章之间的横向协调问题,又考虑到法律同其派生的规章之间的纵向关系问题,防止相互抵触。(3)及时修订各类法规,使之不断更新、完善,以适应变化着的形势的要求。(4)法规比较明确具体,便于实施,但有些法规内容过于繁琐,对采办管理人员发挥创造性有一定的消极作用。最后,值得指出的是,西方国家武器装备采办、管理工作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美国80年代中期新闻媒介曾披露了诸如机构臃肿、效率低下、营私舞弊、浪费严重等许多弊端),特别是近两年来国际形势风云变幻,各国又都面临着战略调整,因而武器装备采办的管理也正处在转变与改革之中。例如,美国国会技术评价局在1992年7月发表的题为《建设未来的国家安全: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基础的战略》的研究报告中,特别提出了要统筹规划、协同管理的问题。报告指出,树立总体观念,加强统一协调的管理,是未来国防工业基础顺利运行的根本保证。在国防工业基础三大组成部分(科研、生产和维护)之间,在采办工作各有关部门(三军、行政部门与立法机构、政府与工业界)之间,以及在平时采购与战时规划之间都应加强统一协调、密切联系。该报告对未来国防工业基础的管理策略还提出了建议:在调整和管理国防工业基础方面,既不能完全依靠"自由市场策略",又不能完全采用"政府干预的策略",而是应采用"混合管理策略",即在可能的条件下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而同时利用政府的干预来维护那些有可能丧失的关键国防工业能力。另外,该报告还提出要修订法规,解除对采办管理人员的束缚,消除军民结合的障碍,加强采办竞争和提高采办管理人员素质等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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