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盗伐林木可构成犯罪 | |
---|---|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 06:37 解放军报 | |
日前,北京军区某部士官廖国华接到姐夫的电话,姐夫在电话里说他已经将上次购进的盗伐林木交给林管部门,并协助抓获了犯罪分子。 4月底,廖国华的家乡实行封山禁伐措施,廖国华的姐夫办的木材加工厂出现了“无米下锅”的现象。一天,一个陌生人找到廖国华的姐夫,表示手上有一批从林场盗伐的林木,愿低价出售。廖国华的姐夫禁不住低价诱惑,花一万多元将大量林木买了下来。 廖国华得知此事后,感到姐夫已触犯了法律,劝说他主动上交所购林木,争取得到宽大处理。廖国华的姐夫在劝说下上交了所购林木,并提供线索,使盗伐林木的犯罪分子落入法网。有关部门经调查取证认为,廖国华的姐夫虽明知是盗伐林木而加以购买,但事发后能主动自首,将林木全部上交,同时协助抓获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决定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谢强、刘国旗) 法理评析■法言 有自首、立功表现可免除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第345条第3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廖国华的姐夫明知林木属非法盗伐而仍然购买,且数量巨大,已触犯刑法。事发之后,他主动上交所购林木,并协助抓获犯罪分子,有自首和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67条关于“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和第68条关于“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廖国华的姐夫可以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