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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出文物引起纷争 战士劝说依法上缴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 06:14 解放军报

  在驻藏某团士官李辉的劝说下,他的父亲和邻居王某近日将挖地基时挖出的一个明代青花瓷瓶上缴给县政府文物管理部门。

  3月中旬,李辉的父亲打算在自家老宅基地上盖房,并请邻居王某等人帮助挖地基。一天,王某在挖地基时挖出了一个瓷瓶并带回家中,李辉的父亲当时对此并未在意。几天后,王某请县文物管理部门的专家对瓷瓶进行鉴定,得知瓷瓶是明代的青花瓷瓶,价值不菲。李辉的父亲听到这一消息后,认为瓷瓶是埋在自家宅基地里的,应该归他所有;而王某则认为瓷瓶是自己挖出来的,所以应该归自己。两人为瓷瓶的归属争执不下,好邻居因此闹翻了脸。

  恰在此时,李辉回家探亲。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他告诉父亲,该瓷瓶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应归国家所有。说服父亲后,李辉又来到王某家中,给王某详细讲解民法的有关规定,劝说王某将青花瓷瓶上缴国家。经过讲理说法,王某和李辉父亲一起将青花瓷瓶上缴给了县政府文物管理部门。(朱铭)

  法理评析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应归国家所有

  ■李学勇

  在建造房屋、兴修水利或其他生产活动中,经常会挖出历史文物、金银珠宝,这些物品应归谁所有?不少人认为,谁挖出来就应归谁。

  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对于地下埋藏物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法律、政策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据此规定,对于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所有权不明的埋藏物”,即无主财产,一律归国家所有,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接受;二是有人能证明该财产归其所有的,法律保护其所有权。本例中,虽然李辉的父亲和王某分别以“该瓷瓶是埋在自家宅基地里”和“是自己挖出来的”为由,主张瓷瓶归自己所有,但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埋藏物是谁挖掘出来或在谁的财产中发现,该埋藏物就归谁所有,因此他们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该瓷瓶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应归国家所有。当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辉的父亲和王某将瓷瓶上缴,有权获得表扬或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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