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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士官承包地应当保留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 06:14 解放军报

  近日,在北京军区某预备役高炮旅努力下,该旅一级士官谭杰终于拿到了耕地征用青苗补偿费1800元。

  一级士官谭杰入伍前是四川省西充县谭家村人,2003年入伍到北京军区某预备役高炮旅,家里主要收入来源是耕种责任田。去年9月,政府修建铁路经过谭家村,征用了谭杰家2.6亩耕地,按照规定补偿谭杰家4800元耕地征用青苗补偿费。村干部以谭杰是士官拿国家工资、其耕地应收回为由,扣除了谭杰的那份补偿费1800元。

  今年2月,该旅组织送法律下基层活动,谭杰就此事进行咨询,请求部队予以帮助。旅领导在了解具体情况后,指派政治部一名干事负责办理。这位干事打电话到谭家村协调,并寄去相关的法律依据。同时,旅政治部又以组织名义给谭杰所在县民政部门和人武部发函,请求他们帮助解决。在多方努力下,村里终于足额补发了谭杰应得的耕地征用青苗补偿费。(艾志军、王文峰)

  法律链接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第3款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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