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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装备部财政部颁发《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4月11日 06:08 解放军报

  本报北京4月10日电刘和、记者赵波报道:总装备部、国家财政部日前联合颁发《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步入法制轨道。

  《规定》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效益为目的,从宏观层面综合规范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的基本行为,是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的基本法规。《规定》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单位)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中的分工,规定甲方可依据合同进行财务检查,预提收益必须经过节点经费考核,强化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在经费管理中的作用;首次明确财务验收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首次明确军队单位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

  《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具体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更加强调依据合同进行管理。《规定》作为《装备科研条例》、《装备预先研究条例》的配套规章,明确指出“对违反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规定的部门(单位),按照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规定》指出要按照全系统、全寿命管理要求,对国防科研项目合同价格和概算价格调整,要全面系统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和严格报批程序。

  据总装和国家

财政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在当前装备建设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过程的监控,有利于积累项目成本价格资料,提高新上项目概算预测的准确性,降低项目研制费用,促进国防科研与武器装备现代化的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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