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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问:对在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家庭有何特别优待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2月23日 20:06 解放军报

  律师 荀恒栋

  武警西藏总队刘强读者:

  你来信说,你是在西藏服役的义务兵,你问:对在西藏服役的义务兵的家庭有何特别优待?

  西藏地区高原缺氧,生活条件特别艰苦,为激励广大青年踊跃到西藏服役,一些地区制定了特别优待政策,主要是对其家庭增发特别优待金。这些规定举例如下:

  吉林省规定:2004年冬季赴西藏地区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特别优待金。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优待金为当地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的2倍;入伍前系城镇户口的,优待金每年为5000元;入伍前系单位职工的,除原单位继续发给工资外,同时享受高原条件兵的优待金。

  2004年12月,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京警备区司令部《关于发放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入伍奖励金暨进藏新兵优待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在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做好进藏新兵征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2〕186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对进藏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作适当调整:凡进藏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均按宁政发〔2003〕8号文件规定的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2200元/年/人)的5倍发放。”

  2002年1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藏义务兵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第1条规定:“进藏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所在地区内地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发给。”

  2004年9月颁布的《青岛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2条第4款规定:“义务兵到当年国家确定的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服现役的,其家属享受的优待金,按当地优待金标准的3倍发放。”这里的“自然条件恶劣地区”主要指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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