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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霸王条款”所蒙骗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 06:32 解放军报

  不久前,第二炮兵某旅政治部干事方志明与新婚妻子在某市旅游,入住一家宾馆。第二天,他发现自己携带的相机在房间内丢失了。当时,外出购物的方志明与妻子回到宾馆,发现自己的房间房门半开,卫生也被服务员清扫过,相机却不在了,便立即将这一情况反映给宾馆经理,希望宾馆能够对此负责。而宾馆经理陈女士却说,如果相机在服务台丢失,宾馆会照价赔偿,在房间内丢失与宾馆无关,因为宾馆大厅贴着一张告示,上面清楚地写着:“贵重物品请交服务台保管,否则丢失概不负责。”

  方志明随即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并请求消协工作人员联同公安干警实地勘察取证。消协的工作人员找到宾馆负责人,向其解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客人入住酒店,放在酒店的物品即由酒店管理,和酒店形成了一种保管关系,如果丢失酒店应该赔偿,不能以店堂告示有规定为由拒赔。随后,公安人员对当天值班服务员进行询问,服务员承认在方志明房间打扫卫生过程中去接听过楼层值班电话,接着受领总服务台通知一时忙乱忘记关门。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宾馆将7200元赔偿金交到了方志明手中。(张铁汉、张凌超)

  法理评析

  经营者不能以“店堂告示”免责

  ■韩芳

  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如今,“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霸王条款”已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就本例而言,宾馆大厅内写着“贵重物品请交服务台保管,否则丢失概不负责”的公告即属“霸王条款”之列。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宾馆的“店堂告示”目的在于减轻由于自己的过错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经警方调查取证,方志明丢失相机是由于宾馆值班服务员失职直接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该宾馆应赔偿失主方志明丢失相机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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