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177部队沈坚读者:
你来信说,你在当义务兵的时候,入伍地的镇政府把你入伍前承包的口粮田征用了,但以你的户口不在本地为由不予补偿。你问:这个做法对吗?
可以肯定地说,这个做法是不对的。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
优待条例》第31条第3款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也就是说,在承包地(山、林)权益问题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对此,以下地方性法规规定得更明确:2002年6月修订的《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第33条第3项规定:“应征公民入伍后原农村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1995年10月颁布的《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其原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2000年9月颁布的《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18条规定:“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