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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成婚女方隐瞒病情讨公道战士解除婚姻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 06:28 解放军报

  “教导员,法院宣判我们离婚了!”日前,第二炮兵某旅技术营士官小张一接到当地人民法院送达的离婚判决书,就给营教导员赵绍宽打来电话。

  3年前,小张探亲休假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当地女青年曾某,建立了恋爱关系。去年初,为人老实的小张经不住女方再三提议,与仅见过3次面的曾某匆匆完婚。

  婚后,小张发现妻子从不主动与人说笑,与他也形同陌路。父母还发现儿媳有时行为怪异,说话做事颠三倒四,且常常背着他们偷偷吃药。这一情况引起了小张的警觉:莫非妻子真的像别人传说的那样患有精神病?小张的这一猜测在去年妻子来队体检时得到证实: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已无治愈可能,且会影响下一代健康。得知真相后,小张提出离婚,但遭到岳父母的坚决反对,岳父母还要求小张出资为妻子治疗直至康复。

  小张的不幸遭遇引起了营党委的高度重视,教导员赵绍宽和连队干部多次找小张谈心,鼓励其依法处理纠纷。小张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除这桩没有感情的婚姻。营里指定了一名干部协助小张处理此事。经调查取证,小张查阅到了妻子婚前在某

医院治疗精神分裂症的病历。岳父母见此,不得不如实相告:女儿患精神分裂症数年,认识小张前,几次恋爱均因此而失败。为与小张顺利结婚,他们故意隐瞒了病史。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当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规链接

  《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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