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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馆内绊倒由谁承担责任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06:22 解放军报

  新疆军区某部贾广杰读者:

  你来信说,你部一名干部在一家餐馆就餐时,因小事与一名顾客发生争执,拉扯中被餐馆临时铺设的水管绊倒,造成骨折。你问:在餐馆内绊倒由谁承担责任?

  对此,如果餐馆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餐馆就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餐馆临时铺设的水管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一定预防顾客被绊倒措施,就应当承担这名干部被绊倒的赔偿责任。

  如果这名干部与顾客发生争执的过错在于该顾客,或者双方都有过错,则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者双方分担责任。上述《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可见,该餐馆可能承担两方面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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