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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http://jczs.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06:22 解放军报

  不公开审理的特别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采取公开审理方式,但也有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总是不同程度地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很容易将其广为扩散,对当事人的公众形象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只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出庭的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要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因为,离婚案件的审理首先要查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而这一问题只有夫妻双方最有发言权,其他人难以说明。

  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这表明,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只有调解无效的,方能准予离婚。

  再审的特别规定。离婚案件再审的特别规定,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是,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涉及子女的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可申请再审。其依据是上述《意见》第209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这里所说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具体指:“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曾火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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