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造成损害 由引发险情人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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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 06:47 解放军报 | |
近日,广西边防某团战士小武在团法律咨询员王干事的帮助下,依法向公交单位索得赔偿。 “十一”前夕,该团战士武正青和李强乘公共汽车去驻地附近的邮局寄包裹,因车上人多拥挤,两人只好站在车门附近。车快到站还未停稳时,车门便打开了。此时,离车门最近的乘客郭某为避免摔出车外,情急之下抓住了武正青的衣服,并将武正青右肩上的挎包 团法律咨询处王干事了解情况后,带着武正青来到这名公交车售票员的所在单位,找到单位负责人,讲明售票员是引起险情人,其所在单位作为他的法人应赔偿武正青的损失。王干事还告诉这名售票员,军人虽然是免费乘车,但其相关权益和其他公民一样受法律保护。听了王干事的说明,公交公司赔偿了武正青照相机修理费300元。(李怡、李恒波) ★法理评析●韩芳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赔偿责任视情而定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是不得已牺牲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大的利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就本例而言,汽车售票员违反行车规章,在车进站尚未停稳时过早打开车门,引起险情,在主观上存有过错。险情发生后,站在车门口的郭某为避免自己摔出车外,抓住武正青的衣服,导致其书包滑落在地相机摔坏,其避险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对武正青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人负责。由于售票员是执行职务的人员,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损失应由其所在的公交公司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