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万元定金如数返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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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12月25日 06:47 解放军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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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叶浩鹏 日前,武警青海省总队同仁县中队指导员刘思昆要回了购房的1万元定金。 今年6月,刘指导员和妻子来到驻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房。售房人员向其二人口头承诺:如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定金随时退还。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刘指导员交付该房地产公司1万元定金。但没过多久,刘指导员发现此房地面有裂缝,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决定解除合同,要回定金。然而,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部负责人却以合同第二条规定“买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定金不予返还”为由,不返还定金。 刘指导员求助支队法律服务小组帮助解决,在他们的帮助下,刘指导员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如数返还刘思昆1万元定金。(张文辉、段少伟)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