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不能作为罚款依据 | |
---|---|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12月04日 06:29 解放军报 | |
近日,济南军区某部一级士官张凯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妥善处理了弟弟被家乡张家村罚款的事件。 10月4日,张凯8岁的弟弟到村集体所有的果园去玩,顺手从果树上摘了5个柑桔,被管理人员抓住。村委会以张凯的弟弟违反《张家村集体果园管理规定》为由,对他处以1000元的罚款。张凯家人不服,多次找村委会协商,但都无果而终。 张凯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劝导家人依法办事,并详细讲解了《行政处罚法》中有关罚款的规定:“行政罚款必须由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设定,实施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村委会仅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另外,对一个刚满8岁的孩子进行行政处罚也是不合法的……”过了两天,张凯又接到父母的电话。父母说,他们按张凯的说法,又去找村委会负责人协商,村委会已将1000元罚款如数退还。 (陆征、林凯) ★法理评析●韩芳 行政处罚不能随意设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的规定,只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才能享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14条还规定:“除本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及上述第9至13条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才能设定行政处罚。 本例中,张家村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备行政处罚的权力。而《张家村集体果园管理规定》是该村村委会自行制定的,无权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张家村村委会无权对张凯的弟弟罚款。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张凯的弟弟即使存在违规行为,其本人也不应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