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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不再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就业了吗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12月04日 06:29 解放军报

  咨询人:义务兵杨智罡

  解答人:律师荀恒栋

  杨智罡(以下简称“杨”):最近听战友说,今后不再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就业了,是否有这个规定?

  荀恒栋(以下简称“荀”):据我了解,国家并没有出台这样的政策。今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这是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最新规定。这里的“现行法规政策框架”,最重要的是1998年12月修订的《兵役法》第56条第2项和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即:“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10年的,按照本法第56条的规定安置;满10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杨:各地政府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有哪些特点?

  荀:这方面的特点有3个:一是从安置形式上看,有考试考核(“双考”);自找工作;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指令性分配(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包底安置)等。二是从安置对象上看,少数地方还取消了城乡差别,对农村、城镇入伍的士兵实行一体化安置。三是从安置重点上看,重点安置对象指转业士官、立二等功以上士兵、残疾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等;一般安置对象为其他士兵。

  杨:除了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外,是否还有自谋职业的形式?

  荀: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法律依据是《兵役法》第56条第4项的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这里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一般是0.5-10万元,军龄越长补助金越高;这里的“政策上的优惠”依据,是指200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以及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实施办法。国务院《通知》指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士兵优抚与退役安置咨询热线:010-66396720)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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