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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后易地安置有哪些规定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 06:59 解放军报

  咨询人:士兵张鹏

  解答人:律师荀恒栋

  张鹏(以下简称“张”):士兵退役后应当到哪里安置?

  荀恒栋(以下简称“荀”):1998年12月修订的《兵役法》第56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这就是义务兵退役安置的原则,即义务兵退役后仍回原入伍征集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作以下安置:

  家居农村的,一般安置其参加农业生产;家居城镇的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入伍前是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的复学;入伍前是职工的复工、复职。这就是城乡有别的二元安置结构。1999年1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这里的“原则上”,给复员和转业士官的易地安置留下了空间,并由此出现了易地安置问题。

  张:在易地安置方面,国家有哪些规定?我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了变动,我退役后能易地安置吗?

  荀: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包括:一是退伍义务兵家庭住址变迁的安置。1987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4条规定:“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二是士官的易地安置。《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这里的“生活基础”,一般指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三是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落户。200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第14条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如果你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之一,可以易地安置。

  张:易地安置后,我成了非农业户口,能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待遇吗?

  荀:易地安置解决的是落户问题,你能否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待遇,要看当地的具体规定。

  (下期问题为:“今后不再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就业了吗?”)

  士兵优抚与退役安置咨询热线:010-66396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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