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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装不得随意买卖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 06:59 解放军报

  成都军区某通信总站二营一连一级士官张波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当兵5年虽说没有立过功受过奖,但从没有写过检查。可谁知道就在退伍前夕这个关节点上,因为卖了几身军装,竟写下了平生第一份检查。

  张波一贯节俭,5年时间省下几套新军装。营区旁摆小摊的陈昊知道这事,便问张波想不想卖,他可以出高价。张波一听动了心,以500元钱的价格把几套新军装卖给了陈昊。

  陈昊买下新军装后,第二天就穿在身上在摊前晃来晃去,恰好被指导员王德云看到。一番追问后,陈昊说出这些军装是张波卖给他的。王指导员回到连队,对张波进行了严肃批评。张波感到很委曲,瞪着两只大眼对指导员说:“军装是发给自己的,非偷非抢,为什么不能卖呢?”

  指导员看着发愣的张波,拿出《内务条令》说:“部队发给个人的被服装具,是部队作战、训练和生活的必需品,是我军装备的组成部分,不能像对待其它个人财产那样任意买卖。”听完指导员的话,张波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从陈昊那里把军装又赎了回来,并在连队军人大会上作了检查。

  ★法规链接

  《内务条令》第88条规定:“军服以及帽徽、肩章和军种(专业技术)符号、领花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军人退出现役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刑法》第375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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