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费等不全是夫妻共同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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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 07:27 解放军报 | |
“十一”前夕,沈阳军区某团原教导员李某与妻子协议离婚,其财产纠纷经该部律师调解得到解决。 今年4月,18岁入伍、准备自主择业的沈阳军区某团一营原教导员李某与妻子因感情不合,在结婚第13年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双方发生争议。其妻称李教导员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85000元属夫妻共同财产,有其一半。李教导员则不同意平分。 于是,李教导员和女方一起到团法律咨询站进行咨询。咨询站律师给双方详细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有关规定,指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越长,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就越大,并按照规定计算出了女方应当分得的财产数额。听了律师的讲解,女方接受了调解,拿到了她应得的一万多元钱。(郑大永、张超) 法理评析 张胜永 结婚时间越长共同财产越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本案中,女方在离婚时只能分到一万多元钱,即:85000÷(70-18)×13÷2=10625元。其中85000元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70为人均寿命,18为李某入伍时的年龄,13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2代表两人平均分配。由此可见,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不全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越长,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越大。(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