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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吃饭车被盗 借助法律获赔偿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 07:27 解放军报

  10月中旬,济南军区某海防团一连学习室内,正在授课的连队法律咨询员王晋向大家讲述了他休假期间帮姑父索赔的一段经历。

  两周前,王晋回老家探亲。一天中午,王晋二姑一家人请他到“仙聚来”饭店吃饭。王晋的二姑夫骑着一辆崭新的摩托车来接他。到了饭店后,王晋姑夫按照保安的指引把车停在门前的指定位置后进了饭店。大约一个多小时后,一家人吃完饭准备回家时,发现停放在
饭店门口的摩托车不见了。大家围着饭店找了好半天也没找着。王晋姑夫忙问当时在门口服务的保安,保安却称自己只是负责管理门口秩序,指定停车,方便客人进出,顾客车辆丢失不关他的事。

  “在这家饭店门前丢车,饭店应该赔偿!”在部队自学法律专业的王晋向姑夫解释说,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顾客在饭店内就餐,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顾客按照饭店保安的指引停放车辆,属于饭店提供服务的范围,保护顾客车辆安全是双方服务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车辆丢失,无论饭店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对其责任的追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们找到饭店经理要求赔偿,并拨打了当地的法律援助热线电话。最终,饭店经理答应赔偿王晋姑夫的损失。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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