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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军内民事案件新规出台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11月13日 07:27 解放军报

  最近,解放军军事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军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一系列问题做出新的规定。这些规定与以往的规定有什么不同?哪些使部队官兵参加诉讼更加便利?在司法救助方面对部队官兵有何优惠?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解放军军事法院有关负责人。

  问:请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意见》?

  答: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我院随后制定下发了相关规定,全军和武警部队各级军事法院积极开展军内民事审判工作,依法审结了一批长期困扰当事单位和官兵的民事纠纷。民事审判是军事法院的一项新职能,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官兵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观念的增强,我院原来的有些规定,在案件管辖、方便部队官兵诉讼、司法救助和执行等方面与部队官兵的实际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在这种情况下,为进一步发挥民事审判工作在促进部队稳定和建设中的作用,我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部队实际,经过调研和反复论证,制定下发了这个《意见》。

  问:在案件管辖方面新规定与以往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答:我院2001年11月曾规定,军内民事案件管辖原则上依照刑事司法管辖的范围。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看,由于军事法院设置、部队隶属关系、部队驻在区域等方面的因素,原规定使部队官兵“打官司”还不够方便。有的舍近求远到外地起诉和应诉,有的因工作紧张难以参加诉讼,有的因经济困难放弃诉讼,造成一些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该《意见》在坚持“原告就被告”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规定:对被告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与被告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时,原告可向被告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军事法院起诉。为防止原告有意向对自己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起诉,又规定:如果该省级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军事法院,原告应向对自己无管辖权的军事法院起诉,对原告的选择权作了限制。对不动产纠纷案件,规定由对该不动产的使用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有司法管辖权的军事法院管辖;但该军事法院与该不动产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时,原告可以向该不动产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军事法院提起诉讼。这样规定,增多了可供选择管辖的法院,便于官兵根据自己的情况提起诉讼。

  问:在部队官兵便于参加诉讼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考虑到部队驻地分散,官兵离军事法院较远的实际情况,为便于官兵及时参加诉讼,一是规定除当事人亲自到军事法院提起诉讼外,还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话或口头等方式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规定军事法院需要给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必要时可事先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知告当事人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事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问:在司法救助方面对部队官兵有哪些优惠?

  答:“打官司”要交纳诉讼费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但为了减轻部队官兵的经济负担,该《意见》允许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义务兵申请免交诉讼费的,一律准许。

  问:实施这些新规定,对各级军事法院的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这个《意见》的实施,不但为部队官兵依法解决民事纠纷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而且也规范了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特别是对各级军事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部队稳定和建设的高度,牢固树立“司法为兵”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官兵合法权益;二是要在坚持独立审判的前提下,以公正处理民事纠纷促进部队稳定和建设的实际行动,争得部队党委领导的支持;三是要树立大局观念,对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得推诿;四是要从部队的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深入部队基层,采取就地办案、巡回办案等形式,便捷、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确实为官兵参加诉讼提供方便;五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部队官兵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民事权益的观念,使部队官兵熟悉军事法院的民事审判职能,知道有了民事纠纷找法院解决。

  这个《意见》的下发,对于全军和武警部队的民事审判工作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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