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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岂能设定时限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11月06日 06:58 解放军报

  在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广西百色军分区战士小张日前终于拿到了驻地某超市开具的发票。

  前不久,小张在驻地某超市购买了价值446元的办公用品。半个多月后,小张拿着购物小票到财务部门报账,财务人员告诉小张必须出具正式发票。小张于是拿着购物小票来到超市,要求开具发票。超市一位工作人员指着服务台旁边写着“请于15日内在此开具发票,逾
期不予办理”字样的牌子说:“你已经超过了我们规定的开票期限,按规定不能开具发票。”小张又找到超市负责人,被对方以同样的理由拒绝。

  离开超市,小张来到当地税务部门投诉。税务人员随即与小张一起来到超市,向超市负责人详细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指出超市自行为消费者开具发票设定时限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超市负责人当即为小张开具了446元的发票,并取下了服务台上“逾期不予办理”的牌子。

  法规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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