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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 07:06 解放军报

  全国优秀女法官谭岳华的事迹让我想起曾经热播的电视连续剧《法不容情》。平时,我们也常听人振振有词地说到“法不容情”一词,似乎法律就是冷冰冰的条条框框,法官也是冷若冰霜的执法工具。“法”与“情”果真是水火不相容吗?并非如此。

  首先,法律是有“情”的。

  作为调节人们利益关系的规范,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是一帮法学家或者立法会的议员坐在屋子里杜撰出来的。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是社会习惯,社会习惯便以世俗人情为基础。直到现在,我们在立法时仍要充分考虑社会习惯的因素。

  纵观古代中国的法律,从来不把法与情截然割裂开来。汉代“经义决狱”、“春秋决狱”,唐代“以礼入狱”、“以礼入律”,都体现了法与情的融合。到了宋代,更是把“天理、国法、人情”一并倡导。正是这样的法律制度,使中国古代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文明。

  有人说,也正因此,中国现代法治进程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包袱。这种观点虽不无道理但有失偏颇,历史遗产可能是包袱,也可以是财富。其实,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就呈现出这样一种趋势:法律更加关注人情。比如《劳动法》,更强调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因为在企业面前,劳动者往往是弱者。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规定,《交通法》对“撞了白撞”的否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院举证责任的加强等,都贯穿了保护弱者的原则,体现了温情脉脉的人文关怀。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法律越来越有“情”了。

  法律人更是有情的。但不是私情,而是人本之情。

  所谓法律人,即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法官在判案时自然要尽力避免感情用事,但这并不意味着从事法律工作就要排除感情。在推进法治进程的过程中,我们恰恰需要像谭岳华这样满腔热情对待工作、对待法律、对待官兵、对待当事人的法官。很难设想,没有对工作的热情,没有对官兵的感情,这样一位弱女子会在非典期间为了一桩案子远赴10多个县市调查取证,会强忍妊娠反应和高原反应为官兵巡回讲课。要成为一名好法官,恐怕不仅要有严谨思考、缜密判断之“冷”,更要有伸张正义、扶危济困之“热”;心中不仅要有法,还要有情。

  除了满腔热情地工作,法官断案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世俗人情。毕竟,法律不可能囊括现实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了保持稳定性也会滞后于社会的发展,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是很大的,世俗人情的考虑便有了不小的空间,西方陪审团制度的缘起就是为了弥补法官对当地风土人情的不熟悉。

  这就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要注意练就对生活的深刻体察,所谓“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这个要求其实也不高,因为法官手中的笔轻则夺人财产,重则剥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在落笔之前,情与法恐怕都要斟酌再三。(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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