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军分区干休所周卫国读者:
你来信说,你的一个战友是残疾军人,他问:国家在残疾军人护理费和辅助器械方面有何规定?
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29条规定:“对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1级和2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3级和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1级至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关于残疾军人辅助器械的配制,《条例》第30条规定:“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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