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出台新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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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9月28日 06:44 解放军报 | |
本报北京9月27日讯 马德成、特约记者唐向东报道: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对军队退休职工移交安置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为落实《意见》精神,总后勤部今天下午在京召开全军电视电话会议,对军队退休职工移交安置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意见》明确了移交安置范围和对象。军队机关、部队及事业单位中,凡在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建国后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均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拟移交政府安置的无军籍职工,由军队各大单位一次性核准登记注册,上报总后勤部汇总并会同民政部核定,录入民政部优抚安置信息管理数据库,作为移交安置的依据。 《意见》调整了移交安置办法,由按计划分批次安置逐步改为实行按年度交接安置制度。规定无军籍职工的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标准,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基本退休生活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并对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做了明确规定。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切实使广大无军籍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总后勤部副部长苏书岩在今天的电视电话会议上讲了话。国家民政部、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了会议。(来源:解放军报第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