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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立合同不能免除法定责任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 06:32 解放军报

  正在参加团法律骨干培训班的广西边防某团战士李东春,日前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帮助表哥解决一起涉法难题,此事成为培训班的“活教材”。

  前不久,李东春的表哥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谁知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出现图像模糊、声音失真等故障。表哥于是找到该商场负责人,要求按照“三包”要求负责修理,被对方以商场与生产厂家之间有合同约定,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用户送交厂家修理为由拒绝
。由于生产厂家远在外地,送修不仅要耗费大量时间,且来回路费就要好几百元,李东春的表哥只好打消了送修的念头。

  正在团里参加法律骨干培训班的李东春得知情况后,意识到该商场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决心为表哥讨回“公道”。随后,李东春通过电话与该商场负责人取得联系,向其详细讲解《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劝戒该负责人从维护商业信誉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这起产品质量纠纷。听了李东春的一番讲解,该商场负责人当即表示将按照“三包”要求为李东春的表哥修理电视机,如问题仍不能解决,可免费为其更换。几天后,表哥给李东春打来电话,告诉他该商场已免费为其修好了电视机。(苏树刚)

  法理评析 曾火伦

  商家应对所售商品承担“三包”责任

  当售出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后,个别商家往往利用有的消费者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拒绝为消费者修理、更换或退货。了解商家对所售商品应承担的责任,有助于消费者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按照《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当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或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这里所说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即为“三包”责任。同时,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黑白电视机和彩色电视机纳入了实施“三包”的商品目录,并且明确规定对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销售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据此规定,小李的表哥所购电视机在“三包”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后,有权要求作为销售者的该商场负责修理,而该商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值得提醒的是,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时,是向销售者索赔,还是向生产者索赔,由消费者自由选择,销售者或生产者不得互相推卸责任。否则消费者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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