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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转军人财产归属的特别规定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9月25日 06:32 解放军报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共同债务的清偿,是离婚的法律后果之一。复员、转业军人在复转时,其复员费、转业费、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特有财产,以及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需要司法解释来确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这里所说的
“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复转军人财产归属特别规定的适用主体。从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其适用主体为复员军人和转业军人,即持有复员军人证件,不保留原待遇,回原籍或入伍地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接收安置,重新就业的退役军人,以及持有转业军人证件,由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按原待遇给予相应安置的退役军人。

  复转军人复转时所得财产在

离婚时的分割。(1)夫妻双方对上述4项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事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尽力协商解决。(3)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复员费、转业费的归属问题,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不足10年的,应归复员、转业军人本人所有。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也归其本人所有。(曾火伦)(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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