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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途中受伤承运人应担责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9月18日 06:30 解放军报

  日前,西藏军区某汽车团战士小王终于拿到了驻地某出租车公司赔偿的医药费、交通费等共计880元。

  前不久,小王请假外出购物,一些战友托其代为购买生活用品。因购买的东西较多,等采购完毕,离规定的归队时间已经不多了,小王决定乘坐出租车返回。在途中,小王突然被从未摇上玻璃的车窗外掷入的一块石头砸中头部,顿时血流满面。见小王受了伤,出租车
驾驶员当即将其送往附近的一家医院。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花去医药费700多元。伤愈出院后,小王找到该出租车驾驶员,要求其承担自己的部分医药费等费用,被对方以自己驾驶出租车属职务行为,出现问题应当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责任为由拒绝。小王于是找到该出租车公司负责人,对方却以伤害不是自己造成的为由,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小王来到团法律咨询站进行咨询。法律咨询员、政治处李干事给小王详细讲解《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后,建议小王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听了李干事的建议,小王随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出租车公司未能履行安全运送义务,应当对由此给小王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朱铭)

  法理评析

  承运人对旅客负有安全运送义务

  曾火伦

  该出租车公司以伤害不是由自己造成为由拒绝赔偿看似合理,但却与有关法律规定不符。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只要损害是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且损害不是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由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这里的“运输过程”应当从运输合同成立时起到运输合同终止时止,即旅客自购票时至旅客在目的地下车时都应看作“运输过程”;法律在此明确规定承运人的免责条件为伤亡是由旅客“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即旅客即使有小的过错,承运人也不能因此而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本例中,小王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是毫无疑问的,该出租车公司理应依合同要求将小王及时、安全地送往目的地;小王乘车时未将车窗摇上,并不构成上述规定所说的“重大过失”,因为是否将车窗摇上只是个人习惯,而不涉及法定义务。因此,该出租车公司以伤害不是由自己造成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需要注意的是,出租车驾驶员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损害后果的,应当由其所在的法人单位即该出租车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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