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来信说,你是一名已婚士官,想在退役后安置到配偶所在地,而有的战友在服役期间,其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了变化,想安置到变化后的所在地。你问:这样做符合规定吗?
“从哪里来、回哪里去”是士兵退役安置的基本原则,但在有些情况下这个原则会被突破,最常见的情形是: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动和安置到配偶所在地。对
此,1987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4条规定:“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1988年5月,民政部《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第12条规定:“《条例》第14条所称‘家庭住址变迁’,是指战士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服役期间,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新的居住地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军人服役期间迁移(包括由农村迁入城镇),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迁居后,父母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军人与所在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业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所在地的农村退伍军人一样对待。该条所称‘国家另有规定’,是指国务院对某个城市、某个地区的人口迁入另外有规定的。”1999年1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这里的“生活基础”,一般指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
(赵升等读者参考此解答)(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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