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转军人四类财产的归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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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 06:02 解放军报 |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领域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主要表现为财产类型更加多样化。审理复转军人离婚案件时,除复转军人复转时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外,复转军人复转时所得的其他四类财产的归属也应明确。 复转军人复转时所得的其他财产,主要包括:复转军人复转时领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住房资金,退役医疗保险金、军人伤亡保险金,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领取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住房资金的归属。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非军队特有的住房制度,复转军人复转时领取或划转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住房资金,不是基于复转这一特定事件而产生的,而是在复转前就在不断地积累着。从用途上看,此项财产是专门用于婚姻家庭住房消费的,因而不具有严格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属性,夫妻婚后所得的此项财产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所得的此项财产部分应属于复转军人个人所有。 退役医疗保险金、军人伤亡保险金的归属。与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样,这两项保险金也都不是基于复转这一特定事件而产生的,对于在复转时将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后,也会继续累计。但从用途上看,此项财产是专门用于军人个人医疗、伤亡消费的,因而具有严格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属性,应比照《婚姻法》第18条关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为夫妻一方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归夫妻一方所有。 自主择业补助费的归属。自主择业补助费是针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这一特定事件发生的,其在本质上与工资、奖金等普通劳动所得有明显的区别,具有严格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属性,应归其本人所有。 退役金的归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这一规定从2001年1月19日起执行。可见,退役金既不是军人转业时领取的,也不是由军队发给的,在性质上与退休费相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曾火伦)(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