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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工伤事故雇主不能免责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 06:02 解放军报

  济南军区某旅一级士官吴成远的哥哥日前给他打来电话称,根据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某窑场老板王某已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24025元。

  去年6月,小吴的哥哥与经营窑场的个体老板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小吴的哥哥承包窑场挖运土方工程。双方还商定了土方数量、运送地点、验收标准等事项。由于挖运土方伤亡风险较高,王某要求小吴的哥哥立下“生死状”,在合同中写明如出现工伤事故,王某
概不负责。

  今年4月,小吴的哥哥在挖运土方过程中遭遇土堆塌方被砸伤,经过两个多月的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两万余元。伤愈出院后,他找到王某,要求其承担部分医疗费用,被对方以“合同有明确约定,发生工伤事故责任自负”为由予以拒绝。

  小吴从哥哥打来的电话中得知事情经过后,找到旅法律咨询站姜律师进行咨询。姜律师给小吴详细讲解了《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后告诉小吴,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听了姜律师的解释,小吴建议哥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小吴的哥哥所签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依法作出了本文开头的裁决。(姜正东、王勇超)

  法理评析 曾火伦

  免责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小吴的哥哥在合同订立时同意“如出现工伤事故,王某概不负责”,发生工伤事故后却又要求王某承担部分医疗费用,这一行为看似违反了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但由于上述免责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因而王某无权以此为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我国《宪法》、《民法通则》都对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作出了规定,而王某与小吴的哥哥签订的合同中却写入了工伤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侵犯了小吴哥哥的生命健康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小吴的哥哥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该免责条款无效,并据此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当然,合同的其余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受这一条款的影响,应当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劳动争议,只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例中,小吴的哥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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