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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图翻案悖理违法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9月11日 06:02 解放军报

  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就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之际,一个似曾相识却又花样翻新的论调在人们耳边响起。

  5月26日,日本厚生劳动省政务官森冈正宏发表谬论,妄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任意以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进行单方面审判的”。27日,自民党总务会长久间章生也发表相同观点。6月22日,森冈又公开宣称,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进行什么样的审判(值得怀疑),战争
是双方都做了坏事,只有战胜国正确,而战败国不好,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他还强烈要求小泉继续参拜靖国神社。

  森冈的论调其实不是什么新货色,早在50多年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就对所谓“战胜国对战败国进行任意审判”、“没有法律依据”等观点进行了有力的批驳。

  从法理上来看,侵略战争很早就在国际法上被公认为犯罪,而且是最大的国际罪行。人类在从蛮荒走向文明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公认的国际准则,其中就包括侵略战争是犯罪这一国际法原则,尽管这一原则在现实中得到完全的实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从法律依据上看,《开罗宣言》明确要惩办战争犯罪,日本投降书表示接受全部条款的《波茨坦公告》第10项规定:对于战犯“将处以严厉之法律制裁。”1928年在巴黎签署的《非战公约》第1条即开宗明义:“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日本也是缔约国。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完全不是所谓“任意审判”,而是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从法律程序上来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东京审判)不仅采取“证据主义”,严格以事实为依据,而且为被告提供了充分的辩护权。审判公开开庭818次,419名证人出庭作证,判决书长达1231页,列举的判罪理由用7天时间才宣读完毕。因为法庭采取“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每名战犯除了有自聘的日本律师及辩护人外,都配有一名美国律师。仅25名被告人,就拥有由100多名日本律师和40多名美国律师组成的庞大律师团。最终,法庭以6票比5票的微弱优势判处东条英机等7名被告绞刑,判处其他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审判并非一边倒,是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

  1625年,国际法奠基人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指出,对于违反国际法的犯人,捕获者或审判者有权判处其死刑。其实,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一些国家便订立了《凡尔赛条约》,规定要设立“国际法庭”,对发动战争者进行审判。后来,尽管由于德皇威廉二世逃亡荷兰,荷兰拒绝引渡,审判未能实现,但毕竟作了一次尝试,这一尝试在

二战之后变成了现实。

  无论是就事实还是就理论而言,无论是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上来看,东京审判都是合法、公平、正义的。对于早已随着侵略者的尸骸一起被扫进历史垃圾堆的陈词滥调,今日一些人重新拾起实属别有用心,其实质是为了美化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历史。为此,日本右翼极端分子可谓不遗余力、不择手段,但他们知道,要否定侵略行为,必须面对的一大障碍就是东京审判。为了达到目的,他们不惜挑战法律正义,挑战人类良知,挑战历史事实,挑战世界公理。但中国有句老话,“多行不义必自毙”。历史往往会以不同的方式重复自己,它的被告席上也总是不乏违背正义的一意孤行者、铤而走险的以身试法者。且让我们拭目以待。(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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