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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规定”不能作为处分战士的依据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 06:22 解放军报

  “高强把营长‘告’到旅里了!”

  7月17日,南京军区某装甲旅三营八连传出了一条大新闻:一级士官高强因对营里给他的处分不服,通过首长热线把营长“告”到了旅首长那里。

  消息传开,官兵们议论纷纷。有人说:“去小店买个东西就给个处分,条令哪有这个
规定?难怪高强不服。”也有人说,营里有规定,就应该执行,高强违反了规定就应受到处理。

  到底是怎么回事?笔者带着疑问,找到了当事人三营周营长。

  “确实是我们错了,当时只想着这招好用,就忘记了条令条例的规定……”周营长拿着《纪律条令》,懊悔地对笔者说。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三营营区没有围墙,老百姓在营区附近开了不少小商店,战士们经常去买东西,个别战士还时常赊账消费,也曾为此引起过纠纷。为解决这个问题,营长、教导员一碰头,出台了一项规定:谁再去小店购物就处分谁。谁知这一规定刚宣布不久,就有人明知故犯:一级士官高强到一个小店买烟时,被周营长逮了个正着。周营长很是恼火:这不是明摆着不把营里的规定当回事吗?如果不给处分,那营领导的话以后还有谁听?于是,营里召开军人大会,周营长宣布给高强警告处分一次。

  因为去了趟小店就挨个处分,高强觉得有点“冤”。思来想去,高强决定向上级讨个“说法”,于是拨通了首长热线,请旅首长给评评理。

  “‘营规’怎能作为处分战士的依据,这是典型的用‘土规定’代替条令条例!”正在热线值班的旅政委汪志斌当即来到三营,调查核实事情的经过后,对三营主官提出了严肃批评,责令他们取消这一与条令不符的“规定”,撤销对高强的警告处分。

  汪政委随后又来到战士中间,认真听取大家对此事的意见。战士们反映说,三营营区内没有商店,而到旅里的超市买东西又太远,因此,战士们只得到营区附近的小店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汪政委将情况反映到旅党委后,旅党委很快做出决定:在三营营区设立一个便利店,方便官兵购物。消息传来,三营官兵拍手称快。(王维、徐焕)法理评析

  别拿“土规定”代替条令条例

  曾火伦

  该旅三营有关“谁到营区附近小店购物就给谁处分”的规定及给高强警告处分是否符合条令规定?让我们来看一看《纪律条令》的相关规定就十分清楚了。

  首先,《纪律条令》对处分的条件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是对违纪官兵实施纪律处分的法规依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另设处分的条件。该旅三营作出的“谁到小店购物就处分谁”的规定,与《纪律条令》规定的处分条件不符,三营依据该“规定”给高强作出的警告处分也就没有条令依据。其二,《纪律条令》规定,对初级士官的警告,应由连批准,严重警告由营批准,因此,即使高强的行为符合警告的条件,但由于高强是初级士官,其警告处分也应由连批准,三营直接给予高强警告处分的行为违反了《纪律条令》有关处分权限的规定。其三,根据《纪律条令》的规定,实施处分应由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由批准单位的军政首长根据党委(支部)的决议实施处分。三营在未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情况下,就由营长在军人大会宣布处分,违反了《纪律条令》有关处分实施程序的规定。与此相反的是,高强在认为营里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时,向旅首长提出申诉的行为,完全符合《纪律条令》的规定。

  本例从表面上看是对一名战士处分不当的问题,但反映了个别基层干部条令条例意识不强。作为基层营连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一些管理措施,对于加强部队管理,促进部队的正规化建设确有好处。但是,这些管理措施不能背离条令条例,更不能违反条令条例另搞一套,否则,战士对这些“管理措施”就不会认同,执行的结果也就可想而知。其实,加强对部队的管理,靠的并不是用“土规定”、“土办法”来吓人,而是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的要求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查准问题症结,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这才是加强部队管理的“真经”。(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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