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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赃物法不容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8月28日 06:22 解放军报

  广州军区空军某场站士官小陈制止哥哥代管赃物一事,让战友们从中学到不少法律知识。

  7月下旬,小陈休假探亲回家时发现,平时经济并不宽裕的哥哥抽起了高档烟,穿上了名牌服装,而家里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的储藏间里竟然存放了不少崭新的汽车配件。经再三询问,哥哥道出了这些汽车配件的来历:原来,这是他的几位朋友走私来的赃物。为掩人耳目
,他们把这些汽车配件存放在小陈家的废品收购站里,并答应付给小陈的哥哥一笔可观的保管费。小陈的哥哥见有利可图,便一口答应下来。

  得知事情真相后,在部队自学过法律的小陈意识到,哥哥的做法是违法的,当即劝其不要做违法的事,但哥哥对此不以为然。见劝说无效,小陈当着哥哥的面拨通了场站的法律咨询热线电话,保卫干事彭智华听了小陈介绍的情况后,向他们详细解释《刑法》的有关规定并告诉他们,明知是赃物而代为保管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听了彭干事的解释,小陈的哥哥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自首,上交了非法所得,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一举查获一个作案多起的走私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鉴于小陈的哥哥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了宽大处理。

  法规链接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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