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万元奖金失而复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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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8月21日 06:32 解放军报 | |||
南海舰队航空兵某部士官小王依法为姐姐追回奖金一事,让战友们从中学到不少法律知识。 去年底,小王的姐姐完成了公司交给的一项紧急任务,公司决定奖励其奖金3万元。办完手续后,出纳员小陈将一张写有小王姐姐姓名的存折交给她,并告诉她随时可以到银行支取这笔奖金。因不急于用钱,小王的姐姐便将存折寄存在小陈的保险柜里。 今年5月,小王的姐姐因购房急需用钱,便找到小陈要求拿回这张存折,却被告知存折已不在保险柜里。小王的姐姐当即向开户银行查询,得知这笔存款已于3个月前兑付,银行的有关资料里留有小陈的亲笔签名和小王姐姐的身份证号码。找到了证据,小王的姐姐要求小陈交还自己的3万元钱,但小陈却称自己只是受小王姐姐的委托凭她的身份证和存折支取了存款,取得的全部钱款和身份证已一同交还小王的姐姐。 多次协商无果,小王的姐姐给他打来电话,让他想想办法。了解情况后,正在部队自学法律的小王向姐姐详细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鼓励姐姐依法起诉。小王的姐姐随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提供的资料证明该款项为小陈所支取,但小陈未能证明已将钱款交还小王的姐姐,理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遂判决小陈向小王的姐姐返还3万元。(彭珉翔) 法理评析 曾火伦 举证不力应承担不利后果 这是一起因当事人举证不力而败诉的案件。小陈声称已将取得的全部钱款交还小王的姐姐却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承担了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除法律规定的少数特殊情况,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等外,举证责任的分担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谁要取得胜诉,谁就要用证据来加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规定,如果当事人具有举证责任却无法充分、有效地举证证明其主张,那么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就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该当事人也就应当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本例中,银行兑付存款的有关资料能够证明,小陈凭小王姐姐的身份证代取了属于小王姐姐的存款,小王的姐姐据此要求小陈返还该钱款,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反之,小陈代取了小王姐姐的存款却不能充分、有效地举证(如出示小王的姐姐出具的收条)证明已将该钱款交还其本人,根据上述规定,理应承担不利后果,即按照其实际支取的金额向小王的姐姐返还3万元。 本例也提醒我们,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无论处理什么样的涉法问题,都应当增强证据意识。(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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