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伤人其监护人应担责(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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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 06:30 解放军报 | |||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军事图片 前不久的一个周日,小唐请假上街购买日常生活用品途中,突遇一男子手拿菜刀追砍一名妇女。小唐见此奋不顾身冲上前去制止该男子行凶,结果被对方砍伤左臂。小唐强忍伤痛,用力抓住该男子握刀的右手,在群众的帮助下将该男子制服并扭送至当地派出所。小唐随后来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治疗,花去医药费600余元。 经派出所调查得知,持刀伤人男子是名精神病患者。听说此消息后,小唐犯了愁:自己的医药费该找谁出呢?找该男子吧,他是精神病人,无法承担法律责任;找那位被救的妇女吧,自己又不是她砍伤的。 担任部队法律咨询员的周指导员听了小唐介绍的情况后,认为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其监护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指导员随后通过派出所找到了该男子的监护人,向他们讲解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协商,该男子的家人为小唐支付了全部医药费。(褚振江、吴志勇) 法规链接 《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