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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当奖 致人伤害应罚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 06:30 解放军报

  成都军区某红军团四连士官小李抓获小偷后,出于义愤将其打伤,该奖还是该罚?此事在该团官兵中引起争论。

  5月初的一天傍晚,在家探亲的小李突然听到外面传来一阵叫喊:“抓贼啊!”小李闻声跑出家门,只见一男子手拿一包东西拼命向村口跑去,几个邻居在后面紧追不舍。小李见此以百米冲刺的速度追上小偷,将其制服。出于义愤,小李一时冲动将这名小偷狠狠地揍了
一顿,随后与邻居一道将其扭送到派出所。后经检查发现,该小偷身上多处受伤。派出所对这起案件进行处理后,给小李所在连队写了一封信,对小李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表扬的同时,也对小李打伤小偷的行为提出了批评。

  此事在连队传开后,马上引起了一番争论。有的官兵说,小李见义勇为,应该给予表彰奖励。但也有官兵认为,见义勇为也要依法办事,小偷的人身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小李在抓获小偷后,应将其交公安部门处理,而不应将其打伤。

  在随后召开的连队党支部会上,支部“一班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分析小李的所作所为,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小李见义勇为抓获小偷,给予连嘉奖一次;小李在已制服小偷的情况下将其打伤,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处分一次。连队还以此事为例,教育引导官兵在制止不法行为时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刘井发、顾国稳)

  法理评析 殷飞

  制止不法行为手段也应合法

  此例让笔者想起了影片《被告山杠爷》中的“杠爷”。赵山杠是深受群众尊敬和爱戴的好支书,可他却对虐待公婆的儿媳、好吃懒做的“二流子”、拒交公粮的村民,采取非法关押、捆绑游村、当众“掌嘴”等方式予以处罚。当检察机关对他的行为立案侦查时,他感到纳闷儿:“我真的犯法了?”分析起来,此例中个别官兵的看法和赵山杠的疑问其实同出于一个观念,那就是他们认为自己惩罚不法者不会错。

  在法治社会,一个人违法犯罪,理应受到惩罚,但是惩罚违法犯罪也要依法办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力的司法机关,才有权对其实施惩罚。而且,司法机关对不法分子实施惩罚,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惩罚,滥用惩罚,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将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扭送到公安机关,如遇不法分子反抗,也有权依法实施正当防卫,但却无权对失去反抗能力或不予反抗的不法分子实施惩罚性措施。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并不是为袒护不法分子,而是维护法律尊严和保护不法分子正当权益的需要。不法分子虽然以其不法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但是他们的权益并没有因此而全部丧失。法律规定的对不法分子的处罚,只是剥夺与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损害程度相应的一部分权益。对未被剥夺的合法权益,法律同样予以保护。

  本例中,士官小李见义勇为应予表彰,但他出于义愤,将小偷打伤,侵害了小偷的人身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例也提醒官兵,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既要敢于挺身而出,也要善于依法办事。正因如此,《纪律条令》第7条规定,军人“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这就以军事法规的形式,赋予军人以“坚决制止”违法行为的义务,同时,“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必须“采取合法手段”。(来源:解放军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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