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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http://jczs.sina.com.cn 2005年08月03日 05:46 解放军报

  我军实行的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既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又有首长分工负责,能有效保证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有理解不透、运行不当、组织不力的问题。坚持好这一制度,应正确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党委是各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首长是在党委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的。从根本上说,党委是领导者,首长是受党委领导的。党委的领导主要是通
过“集体讨论作决策、分工负责抓落实”来实现的。军政首长当自己的意见被集体否决后,要以坚强的党性原则抓好决策的贯彻落实,不能擅自决定重大问题,不能私自改变党委的决定。换言之,首长必须置于党委的集体领导之下,同时集体领导又必须保证首长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用行政会来代替党委会,更不能超越党委会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另搞一套。

  决策权与实施权的关系。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属于党委,首长作为党委成员参与决策;实施权属于首长,首长必须按照行政分工,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一般说来,先由党委集体领导决策,尔后由军政首长分工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首长有临机处置权,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接受检查。军政首长要积极履行职责,带头执行党委的决议。对决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敢于负责,敢于拍板,防止把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推给党委。

  党内分工与行政分工的关系。党委集体领导中,不论书记、副书记还是委员,都是平等的,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的,不能把行政身份带到党内来。按照首长分工负责制的规定,除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决定外,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日常例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均应由军政首长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去抓。在这种情况下,副职和机关部门领导不是与主官“平起平坐”的班子成员,而是军政主官领导下的助手,要防止和克服用常委分工代替首长分工的做法。(来源:解放军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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